壹.現狀和問題
(壹),我國公務員考試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機構地位低下,缺乏權威性。
我國公務員管理制度建設滯後於工作實際,相應的規章制度很少,至今也沒有全國人大制定的專門的公務員管理法律。而且我國公務員管理機構地位低下,缺乏相應的權限,無法獨立進行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這說明政府下屬的人事部門有全權管理國家公務員。而需要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與人事部門處於同壹級別,在工作和業務活動中難免不受各部門約束;因此,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管理機構處於相對較低的地位,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客觀、公正、獨立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綜合管理。
(二)國家公務員報名資格不統壹,給了很多招錄造假的空間。
平等原則是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所謂平等,就是所有候選人在“分數”面前壹律平等,不分政治派別、種族、膚色、宗教、信仰、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公民在擔任公職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所以有些國家也稱平等原則為機會均等原則。但目前我國各級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報考某壹職位的條件往往是用人單位隨意規定的。這就為考試錄用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打開了方便之門。如果用人單位想提前錄用壹個相關的人,這個人27歲,那麽就把年齡限制在28以下,專業是經濟管理,那麽就把專業限制在經濟管理。如果妳沒有結婚,那就把未婚作為壹個限制。這樣壹來,原本有資格報考這個職位的大部分考生都會被限制在外面。競爭大大減弱,錄取後利用面試階段的劣勢,讓相關方順利過關。於是,國家公務員考試就成了壹場失去“公平”靈魂的騙人秀。
(3)考試科目和內容的設置不科學,缺乏考試的可靠性。
在國家公務員考試科目和內容的設置上,要綜合考慮兩個因素:壹是職位分類的需要。不同的崗位有不同的崗位要求,考試中科目的設置也要與之相對應。第二,與教育系統相銜接。需要從職位的專業構成中找到學校專業的“對口”資質。從年級結構中確定相應的學業要求。目前,在我國的公務員考試中,職位分類在公務員考試中沒有得到科學的體現。在考試內容設置上,專業科目考試題目由用人單位自行安排,極不科學。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是實際工作部門,不是考試機構,他們對考試的科學命題知之甚少。無論是筆試命題還是面試,用人單位壹般都不適合參與其中。然而,在目前的國家公務員考試中,用人單位在這兩個考試中的作用大得驚人,用人單位自主選擇考生的現實大大降低了我國公務員考試的可靠性。
(D)考試環節不合理,考試缺乏有效性。
我國公務員招錄中存在以下問題,不科學,不符合公平原則。第壹,考試輪崗制度不科學。在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公務員招錄都是兩輪考試制,即公共科目第壹輪考試,這樣更公平。第二輪面試,包括專業考試,都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的,因為用人單位對考試科學了解不多,很難客觀公正地選拔出真正的人才。第二,考試沒有等級和級別。如果普通文員和主任文員使用同壹張試卷進行考試,那麽對兩個工作要求不同的人使用同壹張試卷顯然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公平的。此外,它與教育的現實沒有聯系。不管什麽級別的職位,壹般都是學歷高低的壹條線。比如中專或者大專以上,為什麽學士、碩士、博士都需要?實事求是地說,兩者還是有差距的,但是壹兩次考試和面試並不能顯示出效果,因為考試的效度是有限的。第三,面試入圍率不科學。目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取中,每個職位在首輪考試結束後,壹般按照三比壹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排列入圍人數,不劃分最低分數線。我們必須承認,此時此刻,考試成績與能力素質成正比,否則我們的考試應該被否決。不劃最低分數線的後果就是讓壹些素質不高的人通過入圍名單,打通關系,利用面試的缺陷達到被錄取的目的。四是面試問題多,難以保證科學錄取。目前國家公務員考試中面試成績占總成績的比重很大,按規定面試的任務也很重。需要測試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組織協調能力、情緒控制能力、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要在短時間內全面測試這麽多能力,首先測試方法和內容要科學、準確、全面。其次,面試官要有嚴格的專業訓練,精通面試方法,有現代化的面試技巧和經驗,特別是要有客觀公正的素質。可以說,這兩方面在我國公務員面試中並不完全具備,其公平公正性難以保證。
(五)考試監督制度不健全,難免徇私舞弊。
在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管理中的監督環節相當薄弱,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立法滯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壹部真正的法律對公務員考試監督進行科學規範。現有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也是行政法規,法律地位相對較低,沒有應有的權限。而且,對國家公務員錄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也不是專門的法規。二是監督管理機構尚未獨立。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的錄用、晉升、調任、轉任,不按照編制限額、規定的崗位要求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進行;違反國家規定,改變國家公務員工資、養老保險等保險和福利待遇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門對不按規定程序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國家公務員的,應當予以處理。可見,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和對此類活動的監督管理是壹個部門。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職能集中在壹個部門,監管往往流於形式,浪費人力物力。
二、對策與思考
(壹)建立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管理機構,保證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的影響。
壹般來說,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有三種基本類型:外制、內制和折中制。各國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類型。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內設制,即在政府行政系統內設置的公務員管理機構。我覺得我們國家有悠久的封建專制傳統,家長制根深蒂固,有任人唯親的習慣傾向。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國,建設民主法治政治,反對家長制、封建專制和任人唯親的重要舉措,所以在制度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如何真正實現制度本身的目的。部長制最大的弊端是行政長官集權力與人權於壹身,阻礙了客觀公正地選拔人才。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內部制度不宜再實行。而是要不顧困難,堅決執行外部制度。即在政府行政體系之外設立壹個獨立的公務員管理機構,負責公務員的管理權力。只有地位超脫,才有利於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
(2)嚴格按照職位要求確定報考資格,充分保障公民權益。
資格條件的設定非常重要,它決定了壹個公民能否參與遴選公務員的競爭,是體現公平原則的第壹步。規定報考資格條件壹般有三種方式:壹種是規定正的資格條件,即達到什麽條件才能報考;壹個是負面的資格條件,即什麽樣的情況不允許報考;三是規定正反兩方面的資格。我國國家公務員資格要求壹般是正資歷。那麽設置允許參加考試的資格條件的依據是什麽呢?科學地說,考試的資格條件只能由職位本身的要求來規定。實事求是地說,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對公務員考試資格的規定都不夠認真。從歷年考試資格條件的規定中可以明確,同壹職位的考生資格條件每年都是壹樣的。報考公務員的資格條件真的是五花八門,人為因素很大,腐敗因素在考試開始前就已經存在了。我國公務員考試資格條件的規定應當是壹個極其重要而嚴肅的工作環節,獨立的公務員管理機構應當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職位本身的要求設定資格條件,避免用人單位不當參與。真正為公民考試創造壹個客觀、公正、平等的競爭環境。
(3)根據所報職位的要求,科學設置考試科目和內容,提高公務員考試的可靠性。
我國現行的國家公務員考試壹般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專業科目由招考部門在公共科目考試合格後進行測試。我們國家公務員考試的科目和內容不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職位本身的要求來設計和安排的。這壹點可以和我國的司法考試相比:司法考試不考其他內容,四張卷子都是法律知識,因為司法機關和律師事務都要求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我們國家公務員考試的科目和內容與工作實際嚴重脫節。在認真進行職位分類的基礎上,根據不同職位的不同工作要求,組織專家和實務工作人員制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試題,不能讓報考不同職位的考生壹成不變地做同壹道題。然後由獨立的國家公務員管理部門統壹組織考試,真正公平地選拔合適的人才。
(4)合理安排考試錄用環節,提高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效性。
我國公務員招錄存在很多弊端,上面已經討論過了。下面重點就如何改善這些弊端來談談我自己的看法和同仁。第壹,建立壹個獨立於政府的公務員考試選拔機構,由該機構組織綜合考試,不讓用人單位參與其中。通過各方面的考試考核,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錄取名單,推薦給用人單位。如無特殊原因,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在新加坡,有壹個獨立於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委員會。這個機構權力很大,主要負責公務員的招聘、晉升和紀律。該委員會是由總統直接管理的獨立機構,任何人或機構不得幹預或影響其工作,從而確保公務員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我們可以從中吸取教訓。二、考試輪換制實行兩輪三審,首輪考試進行兩次考試,即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面試名單根據兩科考試成績確定。第三,面試階段也應該由獨立於用人單位的公務員考試機構進行,而不是由用人單位主持。第四,招錄的公務員要科學分級。目前我們國家的公務員考試大部分是不分等級和級別的。由於行政工作的復雜性,決定了公務員工作的多樣性。相應的,公務員考試的選拔也應該是分層次的,有不同的級別和層次,對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試內容做出不同的規定,以便恰當地運用。
(5)制定權威性高的法律,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保證考試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考試法,法律的缺失使得公務員考試的實際招錄具有極大的隨意性。無論從資格條件的設置、考試科目和內容的確定,還是面試的內容和方式,都受到不確定因素的極大影響,大大降低了公務員考試的公平、公正。因此,國家應該盡快出臺公務員考試的專門法律,同時也要限制公務員考試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考試監督也是由人事部門進行的。這種制度設計實際上是取消了對公務員管理的檢查監督。建立壹個獨立的機構來檢查和監督我國公務員的管理是壹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在權力的相互制約中實現考察和監督的有效性,才能保證公務員的考試錄用朝著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向進行,才能使國家真正達到競爭上崗、選拔人才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說,這也是保障人權和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重大制度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