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理學》將法律的功能分為五個部分: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如果用最簡單的語言表達這五個功能:
1.指導作用:體現在用法律指導自己如何行為。
2.評價功能:體現在通過法律判斷他人的行為是否合法。
3.預測功能:掌握法律後,可以預測某壹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制裁,會受到什麽樣的法律制裁。
4.教育功能:指對全體公民進行如何守法的法制教育。
5.強制功能:體現在法律會對個別犯罪分子進行強制制裁。
以下材料供您了解法律職能時參考:
區分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在形式上是相似的,但本質上還有另外兩個東西。
法律的功能是法律的固有屬性,法律的功能是被賦予和設定的;
法的功能是法的內在穩定性屬性,而法的功能需要經常變化;
法律的功能是法律的固有屬性,而法律的功能具有現實指向。
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應該把握法律功能的自然屬性,尊重法律的規律去發現和表達法律的功能,從而盡可能地實現法律功能的潛力,而不是做形式上所謂的“充分發揮”但實質上是畫蛇添足的徒勞之舉。
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規定性的,法律人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更好地創造和發揮法律的作用,使之符合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實際需要。
許多法律著作混淆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或者沒有區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在當今中國法學研究領域,關於法律的功能和作用的話題可謂是壹個弱勢話題。顯然,在這壹課題的研究中,由弱變強是中國學者需要完成的任務。要完成這壹任務,就必須厘清法的功能與法的作用各自的邊界。
第壹,內在屬性與外力創造的區別
作為兩個特征,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混為壹談。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法的功能是法的固有屬性,而法的功能是被賦予和設定的。
法律作為具體的社會規範,也有其自身的功能,即具有調整、引導和保障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的功能:調整有利於某些主體的社會關系,以明確的方式引導某些主體的社會行為,以國家強制力保護某些主體的權益。法律的這些功能是法律本身固有的、固有的屬性,是法律天然擁有的,不是人為創造和附加的,不能輕易轉讓。有了這些功能和其他固有的屬性,法律和其他事物的界限就清晰了。
法律的功能是法律的固有功能和表現,是法律的天然固有屬性,對法律人來說至少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功能的本來面目應得到充分尊重,法律的功能不應被白白增加、減少、改變甚至剝奪。
第二,要善於發現、發掘和利用法律的功能,努力使法律這壹自然資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實現,不辜負法律的功能,使其價值被束之高閣或被浪費。
法律的功能是法律通過對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的影響,與外部世界即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公民生活的關系。法律的作用不是天生的,而是創造出來的,也就是被賦予和設定的。是外力即國家權力、法律的創造者和壹定的時空條件賦予、設定或要求的影響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的權力。法律的功能體現了國家權力的意誌和追求,表明了法律創造者的要求和期望,也反映了壹定的時空條件對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的影響。
法律的功能是被賦予和設定的,法律的功能應以法律的功能和價值為基礎。理論上要區分清楚這壹點,要求法律人既要有主觀能動性,又要尊重法律規律。也就是說,要深入研究和充分理解如何在不同的時空條件下,在法律的功能和價值範圍內賦予和設定法律的角色,如何使法律最大限度地在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第二,穩定屬性和頻繁變化。
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作用是兩個特征,不能混為壹談。另壹個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功能是法律固有的穩定性屬性,而法律的功能需要經常變化。
因為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固有的屬性,所以是相對穩定的。只要有法律,法律固有的調整、引導和保障功能也會存在。雖然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法律存在諸多差異,這些差異會對相應國家、歷史時期法律的功能產生壹定的影響,但總體而言,法律的功能尤其是其基本功能並不會因此而改變,法律的功能通常只是因為客觀條件的發展才需要適度調整。
法律功能的穩定性告訴我們,盡管法律需要隨著歷史和現實生活的發展而變化,盡管許多法律帶有強烈的地方性知識的痕跡,但它們在功能上的穩定* * *同壹性在壹定程度上為它們的傳承和移植提供了重要的基礎或可能性。
法律功能的穩定性也要求法律人尊重法律的功能,要求法律人避免輕易甚至隨意增減或改變法律的功能。而且,法律功能的穩定性也從壹個重要的方面反映了法律的普遍性。理解法律功能的穩定性對於豐富我們的法律普遍性原則也具有積極的價值。
法律的功能直接反映了法律與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的關系,或者說實際上是通過壹定的國家權力與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發生的特定關系,以調整、引導、保護等功能和秩序、利益、正義等價值為要點。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是動態的,處於變化過程中。相應地,法律的作用也是動態的。比如,今天的法律雖然和中國專制時代的法律有著同樣的制裁功能,但是今天的法律並不能起到滅鄉、殺族、過年的作用。另壹方面,盡管中國專制時代的法律也為他們的經濟生活服務,但它們不可能像今天的法律那樣為市場經濟服務。
法律的作用是動態的。同時也要充分重視。這裏所說的法律的作用呈現出壹種動態的態勢,主要是相對於法律的作用更加穩定的靜態態勢而言的。並不是說陳述的功能可以由統治者和法人不負責任地隨意調整或改變。
第三,應然與現實指向的差異。
作為兩個特征,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不能混為壹談,還有壹個主要原因:法的功能是法的固有屬性,而法的功能具有現實指向。
法律的作用是必然性的壹種屬性。首先,在法律的屬性中,法律的功能是與道德和正義更相關的屬性之壹。道德和正義屬於倫理規範的範疇,與法律有著天然的區別。但是,在任何社會,法律都不能完全忽視道德和正義的基本要求。相反,它總是在壹定程度上尋求與道德和正義的和諧。其次,在法律的各種屬性或組成部分中,法律的功能與法律的價值密切相關,法律的調整、指導和保護功能的實現總是與法律秩序、法律利益和法律正義的實現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總是在很大程度上為實現這些法律價值而存在。作為能夠滿足或影響社會主體和社會生活需要的法的屬性和潛能,法的價值具有強烈的必要性。最後,法的功能作為法的固有的、內在的、穩定的屬性,比法的許多其他屬性更具有必然性的特征,因為事物的固有的、內在的、穩定的屬性通常比事物的其他屬性包含更多的必然性的要素。
法律的功能是應該的,這就要求法律人深入研究和把握法律的功能,了解法律的功能應該是什麽,實現法律的這些功能需要什麽條件,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最大限度地把法律的功能變成現實,中國法律的功能應該實現到什麽程度,有哪些經驗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