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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少數民族平等受教育權的途徑有哪些?

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標準化

雖然中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障走出了壹條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制度之路,但這條道路的各方面素質都有待進壹步提高,其中之壹就是缺乏規範性。

首先,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發展缺乏系統規劃。我國立法的壹個普遍問題在於缺乏立法規劃意識。事實上,許多有待調和的社會矛盾和混合代理人的社會關系長期存在。立法者應從相當的高度對這壹系列需要法律規範的事項進行統攬,然後根據各種客觀條件制定切實有效、切實可行、循序漸進的立法計劃,實現立法資源的優化利用和立法投入產出的最佳比例。然而,就我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立法實踐而言,對立法規劃的重視仍然十分有限。即使做了壹些規劃,也往往是基於短期的規劃,缺乏長遠的、全面的考慮。所以我們經常看到立法機關在面對某種情況時“爭先恐後”地制定法律。但當工作完成後,由於法律的時滯效應,新出臺的規範往往滯後於現實需要。可見,規範立法規劃的相關工作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重要前提。

其次,在保護某壹少數群體受教育權利的手段選擇方面缺乏規範性標準。目前,我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現狀可以概括為“政法並存,政法不分”所謂“政法並存”是指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結合。從兩種方法的不同特點和側重點來看,這是壹種更為科學的模式。但在實踐中存在“政法不分”的現象,即什麽事項用法律手段規範,什麽事項用政策手段調整,幾乎都有固定的規範標準。這樣壹來,政策與法律之間和諧的內在統壹關系被打破,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具體保護方式自然也就處於無序狀態。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壹套可操作的手段選擇規則,規範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障的制度框架。

最後,進壹步規範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程序事項。這主要是指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具體法律和核心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程序性規範。學術界普遍認為,正當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然而,我國現行的少數民族教育立法對具體條款的實施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對這些法律規範的具體實現非常不利。此外,相關政策的具體實施程序也很關鍵。比如,目前很多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政策都涉及中央財政資金的轉移支付。如果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規定,不僅會滋生新的腐敗,更重要的是會大大削弱中央政府改善少數民族教育地位的效果,從而阻礙少數民族教育的發展。

(二)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

這個問題在上壹篇文章中已經討論過了。需要指出的是,這裏強調的是“合法化”,而不是“合法化”。“法律化”的內涵比較簡單,只是指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制度要以法律為唯壹的載體和表現形式。這顯然是壹種過於絕對的觀點。而“法律化”的內涵要科學得多,它強調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手段要盡可能以法律為依據,但也不排斥其他調整方式的合理運用。具體有以下幾點。

首先,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體制框架應以法律規範為基礎。換句話說,主要原則、趨勢和模式應該盡可能合法。這是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也符合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和發展的趨勢。

其次,建立舉措大、影響廣、意義深遠的新制度,應當以法律的形式,或者暫時無法立法的,也應當在替代政策實施後盡快進行立法。

最後,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法制化並不排斥政策手段的合理運用。由於政策的靈活性、及時性、互補性等許多其他法律手段所不能的,它往往會對法律手段失靈的具體問題產生意想不到的積極作用。因此,準確把握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障法治化的內涵,科學順應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障法治化的趨勢,將是我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發展和完善的關鍵因素之壹。

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是多樣化的

當今社會是壹個多元化的群體,各種社會關系調整方式的發展也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也不例外。總的來說,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在以下幾個方面是多樣化的。

首先,保護方式的多樣化。雖然法律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體系的主體,但這並不妨礙保護手段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除了法律手段之外,政策規定、利益誘導等方式也在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權方面發揮了卓有成效的作用。這壹點在上壹篇文章中已經反復提及,在此不再贅述。

其次,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體系構成主體的多元化。從憲法學理論的角度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屬於公民的社會權利,這種權利的壹大特點是往往需要國家的積極作為才能實現。因此,在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傳統過程中,規制的重點往往打在國家興辦教育和提供幫助的義務上。誠然,國家對少數民族教育的投入是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的關鍵,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忽視對與少數民族受教育權實現密切相關的其他主體的規制。國家和學校只是教育的提供者,而學生作為教育的接受者和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有著重要的影響,這壹點長期以來被我們所忽視。在前文中已經對這兩類主體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可以說是在少數人受教育權保護多元化趨勢影響下的全新嘗試。

最後,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制度註重主體的多樣性。中國有兩種少數民族:聚居的和雜居的。然而,由於憲法和法律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別關註”,在涉及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時,更多地考慮了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而忽視了對雜居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護。這種註意力偏差也充分體現在當前的國家教育立法中。我們說散雜居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障比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保障更復雜、更全面、更薄弱、更迫切。因此,可以預見,在未來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我國少數民族教育立法將首先傾向於強化散雜居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制度,最終實現散雜居少數民族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均衡發展。

保護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國際化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的法律制度與國外相關制度和經驗的聯系更加緊密,互動更加活躍。目前,中國已加入世界上兩大人權保護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許多關於民族平等和受教育權的規定,對於完善我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和指導意義。[49]如《國際人權宣言》第二條所規定:“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壹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第7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免遭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第26條規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該是免費的,至少在初級和基礎階段是免費的。初等教育應該是義務教育。應該普遍建立技術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應該根據成績向所有人平等開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他們壹致認為,教育應鼓勵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和尊嚴,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使所有人都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促進各族裔群體和宗教群體之間的理解、容忍和友誼,並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種活動。”

此外,少數民族受教育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還體現在中國對外國法律制度和相關領域實踐經驗的借鑒上。壹方面,國民平等權和受教育權已普遍納入各國憲法的保護範圍,有大量國外制度可供借鑒;另壹方面,許多多民族的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權保障歷史遠比中國悠久,這期間積累的大量經驗是中國少數民族受教育權法律保障制度發展的充分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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