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碳交易市場詳細數據

碳交易市場詳細數據

國際碳交易市場是壹個人為監管的市場。《京都議定書》是碳市場最重要的強制性規則之壹,規定了附屬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國家的量化減排目標。即在2008-2012期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的水平上平均減少了5.2%。

基本介紹中文名:碳交易市場mbth:碳交易市場定位:人為規定形成的市場基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旨在:低成本減排主體簡介、運行機制、交易介紹、主要市場、兩種類型、配額類型、項目類型、三種機制、起源與背景、法律依據、發展現狀、發展建議、專家建議帶來的不利。碳市場的供應商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低的排放主體、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和技術開發轉讓公司。需求方有績效買方,包括減排成本高的排放主體;自願購買者,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碳交易或準備履行合同的企業、* *、非* *組織和個人。進入碳市場後,金融機構也發揮中介作用,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臺、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壹系列金融機構。碳市場是壹個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社會提倡減少碳排放,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碳排放量,也就是允許排放的碳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比如中國)實際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配的配額,或者因為環保好的國家實際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麽這些國家就可以把自己取之不盡的碳排放量賣給實際碳排放量大於分配配額的國家。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來看,碳交易市場可以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在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了列入減排計劃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那麽為了避免因超標排放而受到的經濟懲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配額過剩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滿足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創造的市場稱為強制交易市場。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未來環保政策變化等考慮,部分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通過配額交易調節余缺,以滿足協議要求。建立在這種交易基礎上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運行機制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以下兩種形式。配額制交易由相關機構控制和限制,有減排目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被納入市場。在總量控制和配額交易制度下,管理者設定並向參與者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合規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配額。因為發達國家企業在本國減排成本高,發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設備,幫助中國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少排放。產生的減排信用額必須出售給幫助者,這些信用額可以在市場上進壹步交易。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期貨和期權交易,碳交易被解讀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全球首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BLUENEXT上線運營,隨後推出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的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系統(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實現了相對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碳交易是在《京都議定書》下,為了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基於國際公法的溫室氣體減排交易。在要求減排的六種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的排放量最大,所以這種交易是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基準的,所以壹般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被稱為碳市場。碳交易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全球碳交易市場經歷了爆發式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654.38+0.6億噸躍升至27億噸,增長68.75%。營業額的增長更快。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到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增長了865,438+0.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總價值甚至與2007年全年持平。經過多年發展,碳交易市場逐漸成熟,參與國家地理範圍不斷擴大,市場結構深化到多層次,金融復雜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2008-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將達到每年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全球最大市場。如果再進壹步看,2012之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商品,碳交易標的的標記貨幣的約束力以及由此衍生的貨幣功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進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起初,碳交易只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壹種方式,但自2000年以來,它的快速發展使人們再次意識到它的潛力。世界上有四個碳交易所:歐盟的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計劃(EU ETS)和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集團(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ETG)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托公司。由於美國和澳大利亞都不是《京都議定書》的成員,只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和英國排放交易體系是國際交易所,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兩個交易所只是象征性的。截至2006年第三季度,2006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交易金額達到6543.8+088億美元。兩種類型根據上述三種機制,碳交易可分為兩種類型:基於配額的交易,指總量控制下產生的減排量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歐盟配額”(EUAs)交易,主要是《京都議定書》減排的國家之間的超額減排量交易,通常為現貨交易。基於項目的交易:指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減排權證”和聯合執行機制下的“減排單位”,主要是通過國家間合作的減排計劃產生的減排交易,通常以期貨的形式提前買賣。三種機制為了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最終目標,前述法律框架規定了三種減排機制:1,清潔發展機制(CDM) 2,聯合履行,JI) 3。排放交易(ET)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轉讓或獲得減排單位,但具體規則和功能不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旨在有附屬檔案的國家(發展中國家)和無附屬檔案的國家之間轉讓清潔發展機制登記冊中的減排單位。為了讓壹個沒有附屬檔案的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減排,並從中受益;同時,協助壹個隸屬於檔案的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減排證書”(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從而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定的聯合實施,是指在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國家之間對減排量單位的核證、轉讓或獲取,使用的減排量單位為減排量單位。關於聯合執行的詳細規定載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京都議定書》第17條規定的排放權交易,是指附有文件的壹國國家登記冊之間轉讓或獲取減排量單位、減排量權證、配量單位和清除量單位等減排量單位。“排放交易”詳見18/CP號文件。預計從2007年開始,“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由各減排單位認證的交易所)的機制下進行。產生根源碳資產原本在這個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經濟價值。然而1997京都議定書的簽署改變了這壹切。在環境容量合理的前提下,政治家認為應該限制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這就導致了碳排放權和減排信用(credits)的稀缺性,成為壹種被稱為碳資產的有價值的產品。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和《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可能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中國國家承擔相同但不同責任的前提下流動。因為發達國家有減排的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所以碳資產在世界不同國家的分布是不壹樣的。另壹方面,減排的本質是能源。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采用大量新能源技術,本國進壹步減排成本極高,難度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效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低。這就導致了同壹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的成本不同,導致價格差異很大。發達國家的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的供給能力也很大,產生了碳交易市場。背景中國是世界上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限制減排,但中國被很多國家視為最具減排潛力的市場。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截至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約1/3。預計到2065,438+0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布的所有排放目標的465,438+0%。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6月5438-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制造企業東嶽化學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企業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開始了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業務。預計到2012年底,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該項目涉及的溫室氣體排放權規模將達到每年10萬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以來,北京、成都、重慶等地刮起了壹場“碳風暴”。這場“碳風暴”的始作俑者是英國有史以來最大的購買二氧化碳排放權的氣候與經濟代表團,該代表團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購買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引起了國內眾多工業企業的關註。早在2009年,我們國家就已經提出了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至少在2020年之前不會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減排。而且中國也不具備在全國範圍內推廣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大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的角度出發,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開展配額碳交易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的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完善仍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建立全國統壹的碳交易市場,尤其是配額交易市場是壹項長期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是建立國內統壹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自願碳交易市場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可以為研究制定全國統壹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和政策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65、438+05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65、438+0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在實現減排目標中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養和增強企業和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還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動綠色低碳轉型,從而為實現我國節能減排目標做出貢獻。雖然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經建立了很多環境能源交易所,但是在交易所內實際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非常少。目前,自願減排交易只是壹些環保意識較強的買家的個人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的企業參與。可以說大部分交易所都處於“有價無市”的尷尬境地。法律依據1992《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又稱“地球峰會”),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這是清潔發展機制的根本母法。1997《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12項用10字“確定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壹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十二、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之下的排放量交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碳交易主要基於上述法律文件。目前發展狀況(參考2009年),CLIMEX,歐洲氣候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紐約綠色交易所,亞洲碳交易所等。可以進行減排貿易(CER)。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2007年全球與CER相關的交易額達60億歐元。然而,受金融危機的影響,2009年上半年,整個二級市場每噸CER的價格從之前的20歐元下降到約10歐元。我們先來看看歐洲的排放交易體系。自2005年起,歐盟委員會對成員國實施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管理。在其生效的第壹階段(2005-2007年),它規定了每個成員國每年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允許成員國交易各自的配額。歐盟的規定比《京都議定書》更嚴格,其交易非常活躍。2005年營業額達到72億歐元,2006年是1,81億歐元。但由於歐盟規定第壹階段的配額不能帶入第二階段,2007年價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縮。2008-2012為第二階段,部分非歐盟成員國加入進來,歐盟也接受了UNFCCC確定的減排項目。讓我們看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立於2003年,為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設計了CFI合約,每個CFI代表65,438+000噸二氧化碳和其他氣體排放。CCX提供了正式會員、合作會員、減排供給、減排包、交易和買方六種參與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排放要求。日本、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比如,英國采取“通過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提高能源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德國通過碳排放交易管理,實現了經濟與環境的雙贏;美國堪薩斯州的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將碳排放權交易視為“21世紀的第壹個巨大商機”,通過在全球範圍內大量買賣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中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紛紛進入全球黃金碳交易市場。發展建議1。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探索碳交易。各國應加快碳排放交易機制可行性研究,支持成熟地區或行業明確碳排放控制目標,科學合理分配排放權,運行交易機制。在試點探索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論體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組建全國註冊系統和清算機構。探索形成排汙權分配制度、價格形成制度、減排激勵制度等制度。2.開發交易品種,逐步從項目交易向標準化碳合約交易拓展。從歐洲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來看,碳排放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時進行。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前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發展期貨期權合約交易,逐步從基於項目的交易過渡到基於標準化合約的交易,適時推出碳排放標準合約及其衍生品交易。3.鼓勵推出與碳排放權相關的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我國應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交易過程,開發排汙權金融產品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與碳排放權掛鉤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促進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合同的保險機制。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完善相應的金融和稅收制度。國家可以適時出臺區域和行業碳排放考核機制,制定排放權分配原則,構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範排放權交易市場,出臺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建設相關金融監管體系。專家建議2009年6月5438+2月初,專門研究CDM清潔發展機制的惠誠律師事務所田律師表示,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壹,但沒有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利於爭奪碳交易定價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家賢表示,中國處於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由於碳交易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低價購買,打包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交易。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夕,中國* * *承諾到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40%至45%。據悉,中國碳交易市場於2010正式啟動。國家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說:“通過市場減排只是壹種措施,不是唯壹的選擇。歐洲通過碳市場減排,美國通過技術減排。事實證明,在美國依靠技術的效果不亞於在歐洲市場。中國在未來建立全國碳市場時將不得不考慮這些問題。技術進步和市場措施可能結合起來,這是第壹個。第二,建立壹個市場必須真正像壹個市場。目前,中國的碳市場嚴格來說並不像壹個市場。市場的基本特征必須是有真實的商品,有真實的需求,有真實的供求關系。市場不壹定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壹定要有足夠的流動性,那流動性是多少?靠財務。同時,避免過度金融幹預的風險也不是那麽容易的。建立壹個特別活性炭的市場是非常麻煩和困難的,不亞於壹個新興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來自歐洲的經驗基本相同。碳市場本身也有作用,但不是唯壹的作用。”有害碳交易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壹些發達國家的CO2排放,對壹些落後國家進行資金援助,但誰能說這不是壹種資源掠奪?而這將會限制壹些落後國家工廠的發展,因為他們的排放會相應地被擠出去,而這將會在壹定程度上促進發達國家的CO2排放,使他們輕視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

  • 上一篇:四年級優秀作文:300字
  • 下一篇:同城戶籍轉移新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