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治國方針,初唐統治者不僅在經濟和政治領域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而且積極修訂法律,改革法制。從《唐律》和初唐制定的壹系列法律、法令、表格來看,初唐統治集團立法的指導思想如下:
(1)奉行禮刑結合的思想,以德為主,輔刑為輔。
禮刑結合的思想在中國古代有著悠久的歷史。經過漢代的豐富和發展,到了唐代達到了壹個新的階段,在立法和司法中貫徹了禮刑結合、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
初唐時期,在確定治國方略時,李世民主持了壹場激烈的爭論。以馮德毅為代表的壹部分人主張“以強制弱”,以魏徵為代表的壹部分人主張仁義治國。魏徵等人認為“仁義為禮之本”;懲罰是理性的終結。“李世民基本采納了魏徵的意見,因為他看到隋文帝‘不談儒術,而專任刑名’,又經常因為年紀太小而被定為重罪,尤其是楊迪的‘益刑’,導致了‘毀譽參半’的悲劇。他用大量的筆墨論證了禮法的關系,以及禮法的統壹,主張德治並不意味著放棄刑法。
就這樣,他在唐初綜合了漢以來以禮治刑的經驗,作為最高統治者——皇帝的權威,宣傳禮與刑不是對立的,不能割裂二者的統壹關系,對當時的立法和司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許多原本屬於儀式的規範被賦予了法律的形式。有700年歷史的《春秋判詞》從漢初就開始流行,最終因為唐律完美體現了禮刑結合而被廢除。以繼承李世民教義而聞名的皇帝李治,在他上臺後制定的《永不輕法》壹書中明確提出“道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秋仍要昏曉陽”。
(二)法律簡單穩定,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早在高祖李淵時代,立法的指導思想就是“從簡方便”。唐太宗即位後,明確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事從寬。”他還對大臣們說:“國家的法規要簡單,不能壹罪數條。由於格式很多,官方也記不全,比較奸詐。他要犯罪,就引輕文。如果他要犯重罪,他會很重。把那些受法律約束的人也算進去,並不合理,宜細考而不宜互文。”寬嚴相濟是初唐立法的重要理念。貞觀修法時,基本貫徹了這壹指導思想。貞觀之法及其後的百變之法,都是秦漢以來封建專制時代較為簡單的刑罰法典。
唐初的大壹統冶金學家不僅要求法度簡單易懂,而且強調法度要穩。如果改變法律,就必須“認真做”,否則寬大簡單的法律也會變得繁瑣。唐太宗對大臣說:“政令不可改,改之數煩。當官的記不全,當官的可以當漢奸。”“如果聖旨的格式不經常固定,人民就會感到困惑和奸詐。”所以“聖旨必審準,以為長存。”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第壹,不要輕易立法,立法時要慎重;第二,法律壹旦制定,就要堅決執行,不容易改變或廢除法律。自方等人在唐太宗時修改律法、法令、表格、公式以來,壹直沒有大的變化。高宗雍在微年間修法,並未對貞觀之法的法律本身進行大的改動。主要是編了壹個解釋法律的草案,所有對貞觀法的修改都要鄭重地在草案中寫明。可見,唐朝以後的君主都很註意遵守宗法制,從不輕易改變前任君主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甚至直到唐末,“高祖、太宗之法,只存不存”。所以唐朝的法制基本上保持了連續性和穩定性,除了軍人執政和安史之亂兩次被破壞。
(C)在適用法律方面,它強調執法的審慎性。
法律適用是國家實現法律調整的重要和最終環節,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因此,初唐統治者強調判案和執法的嚴肅性和謹慎性。唐初不僅制定了非常完備的《唐律》等法規,而且法律的執行情況良好。
這壹思想貫徹在法律條文中,即對於重刑、死刑的案件,唐初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復核制度。死刑案件必須經過九對聯審,經過“三重”“五重”才能執行。史書上說貞觀四年“天下判死刑二十九人,數刑”,反映了初唐法制所取得的成就。
從執法慎重的思想出發,初唐要求司法人員重視證據,證據不足者不得輕易審判。執法謹慎還表現在嚴懲貪贓枉法的官員。尤其是唐太宗“深惡官員貪濁,枉法受財者,不赦...因為官員比較自給自足。“有良好的法治和良好的吏治,緩和了階級矛盾,穩定了社會秩序,促進了經濟文化事業的高度發展,呈現了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的繁榮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