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
(2016)冀0202民初第2821號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新華西路2號4號。
法定代表人:陳曉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G某某,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被告W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
委托代理人:X某某,河北唐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D某某,河北唐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與被告W王艷於2016、10、19立案後,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G某某、被告W某某、委托代理人X某某、D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唐山銀泰百貨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訴訟: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銀泰城》號商鋪租賃合同。唐山世博廣場壹樓156,經營品牌“納蘭餐廳”;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95472元、綜合服務管理費88924.59元,共計184396.59元(截至2016年2月29日);3.判令被告從2065年3月65日+0日至2065年4月36日+5月36日,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65,438+06,964.49元;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原被告簽訂《銀泰城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租用原告唐山世博廣場壹樓156號商鋪,經營品牌為“納蘭閣”。租期三年(自2014 10 10月1至2017 9月30日)。租金計算方法:第壹年和第二年的月租金標準為人民幣60元/平方米;第三年,租金標準為75元/平方米。並且在1至第三個租賃年度,被告將在房屋經營期內每月按照商鋪稅前營業額的15%提取租金,以壹個季度(三個月)為壹個租賃期。同時,合同約定,為支持被告經營,原告將免除被告三個月租金,具體為1租賃年度第10和11兩個月的租金及第二個租賃年度第1個月的租金。合同第六條約定,本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5912元作為履約保證金。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合同項下雙方發生爭議的管轄法院為房屋所在地法院。同時,雙方簽訂了物業合同,約定自出租之日起綜合服務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45元人民幣,即每月5967元,並約定被告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支付11934元人民幣作為綜合服務管理費押金。上述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約入住,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及時支付租金,構成根本違約。截至2065438年5月31日,被告* *欠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0131.08元。經原告多次提醒,被告已
被告W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被告沒有理由支付租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是第壹家入駐銀泰百貨的商戶。由於銀泰百貨人手不足,被告損失嚴重。原告提出將壹樓改造成風情街吸引顧客。為吸引更多商戶入駐銀泰,原告於2014與被告簽訂了租賃協議,被告的“納蘭酒樓”是第壹家以二次投資形式入駐銀泰的商戶。作為回報,原告承諾給予被告用電用水優惠,並按季度給予。被告入住後,原告始終履行承諾,沒有向被告索要租金。原告以實際行動變更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條款,書面租賃合同的內容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2015 12、由於原告經營不善,未能給商家帶來足夠的人,導致被告損失嚴重。經協商,原告提出調整被告在四樓經營,為此被告支付了四樓店鋪租金15000元,並簽訂了壹樓退租手續。但在被告支付四層租金後,原告違背承諾,要求被告支付壹層租金。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事實和雙方的約定。2.原申請金額明顯過高,與實際情況不符。2015 12,原被告與原告均已辦理了撤訴手續,原告的行為已明確認可雙方相關費用的結算日為2015 12,此後不應再產生額外費用。同時,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被告撤櫃後不應支付租金等費用,但原要求要求被告支付至2065438+2006年2月的租金等費用明顯與事實不符,據此計算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等費用也明顯與現實不符。3.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在四樓經營的方案,被告為此支付了四樓租金15000元,要求原告返還給被告。4.本案所涉合同屬於原告發布的格式合同,適用於在原告處經營的所有商戶,加重被告責任的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