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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洞的學術術語

上市公司的兩大代理問題存在於管理者與股東之間,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La Porta等人(1999)認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在世界上大多數企業中較為普遍,並在2000年將其描述為“隧道效應”。“掏空”是指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轉移財產和利潤的行為。“掏空”極大地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發展,降低了會計盈余的質量。約翰遜等研究證明,1997至1998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控制家族的“掏空”行為加劇了內部人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會計盈余的可靠性和價值相關性。在中國資本市場,也發生了大量令人震驚的“空心化”事件,如中國證券市場最大“內債”濟南輕騎大股東輕騎集團、三九藥業大股東及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凈資產96%、美猴王股份事件等。(壹)“空心化”的原因

“空心化”的主要原因是股權集中度和法律保護程度。股權的過度集中導致企業的控制權掌握在少數大股東手中,他們往往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占或轉移公司的財產和利潤,謀取私利。Johnson,La Portro,Lopez-De-silans和Shleifer(2000)指出,股權的過度集中容易導致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Claessens,Fan和Lang(2002)指出,大股東損害企業利益和謀取私利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和所有權不壹致。Holderness(2003)的研究表明,在控制權私有收益的驅動下,大股東會轉移上市公司的資源來“掏空”它們。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程度也影響著“隧道挖掘”的實施。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越強,越能遏制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如果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不力,“掏空”行為就會更加猖獗。Coffee(2001)和La Porta等人(1998,2000)發現,大股東的“掏空”更容易發生在對小股東保護薄弱的國家。LLSV(1997,1998,2000)也在壹系列文章中指出,中小投資者受到大股東侵害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二)“空心化”方法

國外文獻討論的“淘空”方式主要有關聯交易、擔保、並購和股利政策。Johnson等人(2000)認為,控股股東通過轉移公司財產和利潤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掏空”行為主要表現為管理者薪酬過高、貸款擔保和股權稀釋等形式。Claessens等人(2002)發現,東亞9個國家的2980家上市公司中,超過三分之二的公司擁有控股股東,控股股東通過股利政策剝削小股東。Bertrand et al. (2002),Bae,Kang and Kim(2002)和Joh(2003)指出,企業集團所有者通過並購將資源從現金流權低的公司“清空”到現金流權高的公司也是壹種重要的方式。Denis和Mcconnell(2003)認為,在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國家,控制公司的大股東不僅可以向公司委派經理,還可以通過關聯交易“掏空”公司。

(三)“空心化”的經濟後果

“掏空”反映了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的沖突。掏空不僅對中小投資者和公司不利,還會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國外也有壹些關於“空心化”的經濟後果的文獻。例如,JBBF(2000)發現,大股東的賣空行為可以解釋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的匯率貶值和股市暴跌。Morck和Yeung(2000)和Wurgler(2000)已經證明,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降低了資本市場的配置效率。上述研究從宏觀層面分析了“空心化”的經濟後果。當然,“空心化”對企業的會計信息和財務狀況是不利的。Bertrand等人(2002)指出,“隧道效應”降低了整個經濟的透明度,扭曲了會計收益數據,使得外部投資者難以評價企業的財務狀況。Bae等人(2002)通過研究韓國最大的30家商業集團的並購重組交易發現,公司的控股股東受益於加強財團中被並購企業的價值,但公司的少數股東普遍遭受損失。由於掏空行為的發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以避免法律監管,因此掏空決策通常由對公司擁有控制權的管理者或控股股東做出,因為他們有權安排和執行壹般的公司決策,這種現象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發生[2]。掏空的直接受害者不僅是公司本身,還有公司的小股東和債權人,因此對掏空的研究通常與公司治理的研究有關。

獲得更多知識的關於空心化的壹些研究成果包括:

1.股權結構,尤其是當股權結構呈金字塔形時,第壹大股東和最終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程度與掏空顯著相關[3]。

2.公司所有權性質與掏空的發生有關,國家控股股東更有動機掏空公司,這與國有企業管理者激勵低有關[3]。類似的研究在中國家族上市公司中也有類似的結論[4]。

3.跨境上市可以減少掏空的發生,這與不同市場要求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外部投資者保護機制有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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