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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答?民法在中國依法治國中的作用

民法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部門,它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體現在:它在法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促進公民社會的形成;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並促進人們觀念的革新。

憲法確定了我國的治國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礎和核心。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門,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第壹,法治建設依賴於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起主導作用。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誌。在眾多的部門法中,民法的發展歷史最長,因此也是最完善、最引人註目的。眾所周知,商品經濟是民法的經濟基礎,最早的民法是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非常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普遍的規律。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所有權、債權等基本制度壹直保留至今,我國民法也不例外。解放後,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民法與人民日常生活的密切關系,民法越來越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壹系列民法的頒布就是體現,人民群眾逐漸了解民法,了解民法。現在我們熱切期待民法典的頒布,這意味著中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更上壹層樓。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體系。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組合生產要素,分配多元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的平等和公平是對這種意識的最好支持和保障,符合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所以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並發揮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表明,“民法是壹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是從不同方面保護、豐富和發展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或者為其順利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律條件和環境”。由於民法被實踐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所蘊含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和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平等和自由的概念在出現於憲法之前,往往在民法中得到確認。民法的許多概念不經任何加工就可以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和整個法律發展的指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激烈競爭的社會朝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範,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比其他法律部門更為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促進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建設。

第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成兩個對立的體系: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整個社會就分成兩個領域:公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個人在其中自由交換商品,合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中,市民社會優先,政治國家次之。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壹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壹定的政治國家只是市民社會的壹種形式表現”。那麽,這樣的政治國家壹定是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因此建立市民社會是中國法治建設的必由之路。

但是如何建立壹個公民社會呢?由於歷史原因和現實狀況,中國的公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那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力來規範和引導。這種外力直接表現在民法上。“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式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固有信仰。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可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壹歷史使命只能由民法來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範和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它以權利本位、意思自治、平等正義的價值和具體制度等基本理念保障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壹方面,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行的範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從而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本質上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越狹窄。民法成為公民社會建立和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礎地位是市民社會形成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壹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縱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相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產品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計劃經濟無關。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壹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於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有賴於壹部充分完備的法律,法律的產生源於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不發達的交換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範需求不大,轉向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與經濟融為壹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它以市場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是由經濟法自發調整的,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範,法治國家才能實現。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它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更加關註自身權益,對法治的要求更加強烈。民法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範圍的大小、市場的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市場主體的獨立性。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合法資格,相當於給市場經濟註入了新鮮血液,使市場經濟健康運行。這種主體資格的確認,完全摒棄了等級特權的觀念,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和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等特征,恰好符合民法中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所以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讓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通過設定和不斷擴大民事權利,使人們能夠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並受到民法的保護。第三,民法規定了協調多重利益沖突的基本制度和原則,促進了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最後,民法的責任制度可以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和諧的競爭環境。

總之,民法以人為本,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科學地構建了法治,使市場經濟獲得了完整的法律基礎和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是壹項人類工程。民法促進人們觀念的創新

歸根結底,法治建設是壹項人類工程。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也必須是依法治國的主體。法治的實現不僅在於惡法的存在,還在於法律被遵守的程度。守法行為源於守法觀念,守法觀念源於對法律的信任,即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尊重。因此,權利觀念的培養是法治建設的思想基礎。沒有觀念的創新,法治就是壹句空話。

在中國古代,由於長期的自然經濟和重農抑商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被遏制在壹個非常狹小的空間內,商品經濟極度不發達,自由、平等、公平等觀念無從產生。而且由於幾千年的專制制度,即人治社會統治中國的政治統治,地位和國家本位的不同,人們習慣於從義務的角度來思考自己,評價他人的行為,所以很難培養權利意識。在人格不獨立、身份不平等、身體不自由的地方,法治就是壹個遙遠的夢。民法中所蘊含的、從羅馬法中繼承下來的私法自治、身份平等、私權神聖等基本理念,必然有助於現代社會人們權利觀念的培養,也只有在這種權利文化中,才能造就法治所需要的理性公民。隨著民法原則被憲法提升為民主法治的普遍原則,權利觀念已經滲透到整個社會。弘揚民主法治精神,將公民的權利觀從“權力本位”轉變為“權利本位”,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公民具有正確而強烈的權利義務觀念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因為從根本上說,法治取決於公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總之,民法是權利法的性質,獲得私權是民法的終極關懷。雖然任何法律都是以保護人的權利為目的,但只有民法才是最徹底、最充分、最精辟的。提高民法的地位,有助於人們更加關註自己的權利,尊重他人的權利。這樣,法律的權威才會確立,法治國家才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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