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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什麽關系?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是對制造特種設備的企業,如生產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的企業進行質量檢驗。

安全監察是針對特種設備的使用、維護、改造、設計和檢驗的監察活動。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定

(法令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6月29日發布的13)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特種設備是指國家認定的,由於設備本身和外界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壹旦發生事故,將造成人身傷害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設備。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工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實施本規定的特種設備具體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的危險程度提出,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防爆電氣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和改造。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質認定和授權後,方可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總則

第壹節設計和制造

第六條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當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沒有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制造單位對所制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壹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對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應當實行安全認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單位,不得制造相應的產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換證)和管理按照國家關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得(更換)工作實行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分別承擔,審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經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認證。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監督檢驗機構必須進行整機或零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整機或零部件方可提供給用戶:

(壹)新產品或專用設備部件的試制;

(2)制造標準或技術法規中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部件;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後,方可進行正式生產和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申請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零部件的供應。

第十條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產品在境內銷售,必須符合中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境外企業在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標識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代理人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註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產品或者零部件在境內銷售的,其首件同類產品或者零部件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銷售。

第二節安裝、維護和改造

第十壹條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和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和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改造單位必須符合相應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質認可,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資質證書全國有效。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和改造不得轉包或者以任何形式分包。

第十二條特種設備安裝、檢修和改造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當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質量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向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實施本次驗收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次強制驗收。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檢修、改造合格後,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向使用單位移交施工技術文件和資料,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第三節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者必須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和操作安全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新型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者必須持有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並向所在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和應急措施等,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遇有自然災害或者可能影響其安全性能的設備事故,且停用壹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操作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條用戶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特種設備的維護必須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護資質的用戶必須委托有特種設備維護資質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

第二十壹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度檢驗、月度檢驗和日常檢驗的例行檢驗制度。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檢查應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者必須按期向特種設備使用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並及時變更安全檢驗標誌中的相關內容。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標誌的有效期自驗收合格或者定期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的周期檢驗按照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標準或者技術規範中對使用壽命有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報廢。特種設備報廢後,使用者應當向負責特種設備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報。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時,使用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用於爆炸危險場所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的相關要求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監理、監督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和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隱患和問題,應當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書》(格式見附件),督促其及時解決。

第二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

第二十八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做好事故統計,並在規定期限內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進行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和資格判定規則,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質量管理,保證檢驗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行,按期完成監督檢驗任務,並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的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註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的大型企業和獨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設立企業自檢站。設立方案經上述機構批準並獲得資質認可和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所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工作。企業自檢站檢驗範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查,抽查比例不得高於企業當年應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在授權檢驗類別之外或者在企業之外從事特種設備檢驗的,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核準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0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查機構提出。監督檢查機構必須在15天內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異議給予書面答復。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監督檢查機構的同級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書面提出。收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托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專家對被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上述鑒定或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有誤的,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改造等經營活動,並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特別規定

第壹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商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單等有關電梯產品或部件的出廠文件。除主要參數外,合格證還應註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數量。門鎖、安全鉗、限速器和緩沖器等重要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證書。

第三十八條電梯制造企業承擔自有電梯的安裝、維修和改造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制造資質同時申請的,實施資質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企業的制造、安裝、維修、改造資質審查。

第三十九條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壹年。

第二節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起重機械必須附有制造商的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有關起重機械產品或部件的出廠文件。除主要參數外,合格證還應註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數量。起重機械的過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證書。

第四十壹條自行制造或者改造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在制造或者改造前,將設計或者改造的有關資料報送當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並報當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使用這類起重機械前,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並登記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在用起重機械的周期檢驗周期為兩年。

第三節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制造廠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文件。除主要參數外,合格證還應註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在廠內增加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當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當地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註冊登記車輛的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應當核發出廠機動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辦理出廠機動車輛登記,並核發出廠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必須安裝號牌,貼上安全檢驗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區域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經營區域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誌,實施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在用機動車出廠定期檢驗周期為壹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標誌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許可證。

第四節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新建、改建客運索道應當實行設計審查制度。設計審查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查通過後,即可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客運索道的驅動器、抓繩器、車輛、鋼絲繩、減速器等主要部件必須附有制造廠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除主要參數外,證書還應註明零件的型號和數量。

第四十九條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商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運營承包商進行安全管理審查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驗收合格,並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客運索道安全檢驗標誌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出具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行的,索道站(公司)或索道運營承包方必須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行復審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管理狀況進行審查,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綜合檢驗合格後,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繼續運行。

第五十壹條客運索道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內,每年檢驗壹次。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經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索道運營承包商申請,由當地具有客運索道檢驗資質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質的地方監督檢驗機構的,年檢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客運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客運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應當負責保障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站長(經理)必須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試,方可上崗。

第五十三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建立救護組織,配備相應數量的救護設備和急救用品。必須制定救援計劃,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索道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或意外時,可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搶救和營救乘客。

第五十四條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範》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的日常運行、檢查、維護、救援演練、事故、意外等應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

第五節遊藝機和娛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新建、改建危險性較大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應當實行設計審查制度。設計審查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查通過後,即可投入正式制造安裝。

第五十六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生產廠家的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和相關圖紙,並向用戶提供零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危險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應當接受國家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應當接受當地具有相應檢驗資質的監督檢驗機構的驗收和定期檢驗,搬遷和重裝的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必須接受驗收和登記。

第五十八條在用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壹年。

第五十九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單位,在遊藝機和遊樂設施每天投入運營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說明安全註意事項,並檢查確認安全裝置;在作業過程中,要註意遊客的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註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容易看到的明顯位置。

第六十條遊藝機和遊樂設施的所有者和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相應的救護設施和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計劃,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發生事故或意外時,能夠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搶救和營救遊客。

第四章處罰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拒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出具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七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生產企業未履行設計審查程序,或者無相應產品的有效安全批準證書進入生產企業的,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持有相應產品的有效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證書,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應當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證書;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向用戶提供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無資質證書或資質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從事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的,責令停止承接工程,並處5000-20000元罰款。有資質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用戶購買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產品投入使用,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其設備,屬於非經營性使用的行為,並處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定期維護特種設備,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運行有故障的,必須責令停止使用;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改造、檢驗、作業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並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九)偽造、塗改、出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書、安裝(維修、改造)資質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廠內機動車號牌等相關證照的,予以沒收或者吊銷,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未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未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隱瞞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或者改造特種設備,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相關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安全監察員和從事安全監管或者監督檢查的監察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監督檢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工作人員疏於管理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根據情節暫停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的配套規範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制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規定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種證書和執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壹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不適用於軍用特種設備。但是,對於軍隊擁有的、在地方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這些規定。

第六十九條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批準證書的企業和取得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資質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質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第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壹條本規定自2000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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