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務員局、衛生廳(局)、人事局、衛生局,國務院各部委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國務院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HBsAg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益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0]12號)。根據文件規定,現就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經檢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體攜帶者合格。”修改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改《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第三條、第七條中“關於肝炎”的內容(見附件)。
三、《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及操作程序”中第1.3.5條3)“甲狀腺腫大分級:ⅰ度,放大看不見但可觸及者;二度,可見腫脹,但也可觸及但不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三度,甲狀腺腫大超過胸鎖乳突肌前緣。”修改為“甲狀腺腫分級:I度,看不見但摸得著;ⅱ度,腫脹可見,可觸及,但在胸鎖乳突肌內;ⅲ度,超過胸鎖乳突肌外緣。”
四、將《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和操作規程中6.3.3第八行修改為“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
5.將《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二章體檢項目和操作程序第7.2 (3)條修改為“暫無結論:壹般需要進壹步檢查”,壹般指需要復檢或進壹步檢查。
不及物動詞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四節(1.1.6)中的“偶發性良性早搏”修改為“偶發性良性早搏”。
七。將1.1.6《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第四(20)五行中的“有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修改為“預激綜合征”。
八。將第三章《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實施細則(試行)》中的10.3.3“手冊將空腹血糖受損閾值(IFG)修改為5.7-6.9mmol/L”修改為“手冊”。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手冊(試行)》,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
2010年3月8日
附:《公務員體檢手冊(試行)》第三章第七條“關於肝炎”的修改
第七類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文章解釋
肝臟和人體其他部位壹樣,也可因各種原因出現炎癥、腫脹、疼痛和肝細胞壞死,表現為肝臟生化檢查中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水平顯著升高。肝炎的病因很多,臨床上最常見的是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還有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遺傳代謝性肝病等多種類型。肝炎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尤其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為法定乙類傳染病,後期可能發展為肝硬化。所以,各種肝炎患者,無論是急慢性,壹經確診,都被判定為不合格。
7.1.1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具有傳染性強、疫區廣、發病率高等特點。主要臨床表現為乏力、食欲不振、惡心、嘔吐、肝區疼痛、肝區腫大和肝細胞損害,部分患者可出現黃疸和發熱。根據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為許多類型。目前國際上公認的病毒性肝炎類型有甲、乙、丙、丁、戊五種,其中甲肝、戊肝多為急性,屬於自限性疾病。經過治療,大部分患者在3 ~ 6個月內恢復,壹般不會轉為慢性肝炎。乙型、丙型、丁型肝炎易發展為慢性疾病,少數可發展為肝炎後肝硬化,少數表現為嚴重病程。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與原發性肝細胞癌的發生密切相關。
7.1.2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藥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遺傳性代謝性肝病、原因不明的慢性肝炎等。,簡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長期大量飲酒造成的肝臟損害。除了酒精本身會直接損傷肝細胞外,酒精的代謝產物乙醛對肝細胞也有明顯的毒性作用,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進而纖維化,嚴重時肝炎反復發作可導致肝硬化。臨床上將酒精性肝炎分為三個階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可以單獨存在,也可以同時存在。
2)藥物性肝炎:肝臟是藥物濃縮、轉化和代謝的重要器官,大部分藥物在肝臟通過生物轉化被消除。但臨床上有些藥物會損傷肝細胞,導致肝細胞變性壞死,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導致急性或慢性藥物性肝炎,如異煙肼、利福平、磺胺類藥物等。藥物性肝細胞損傷可分為兩類。壹種是劑量依賴性損傷,即藥物只有達到壹定的高劑量才會引起肝細胞損傷,如酒精性肝炎。另壹種是過敏性藥物中毒,即個體會對某些藥物產生強烈的過敏反應。壹旦服用這些藥物(無論劑量大小),都會造成肝細胞損傷。這些患者大多伴有其他相關的過敏表現,如急性蕁麻疹和血液中的嗜酸性粒細胞增多。
3)自身免疫性肝炎:該病主要見於中青年女性,起病多隱匿或緩慢,臨床表現與慢性乙肝相似..輕度癥狀不明顯,僅出現肝臟生化檢查異常;嚴重者可出現乏力、黃疸、皮膚瘙癢等癥狀,後期常發展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統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狀腺炎、潰瘍性結腸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各種相關原發病引起的肝細胞的繼發性損害,如心血管疾病引起的心力衰竭,靜脈血不能回流心臟而滯留肝臟,導致肝臟充血腫脹,肝細胞變性壞死,肝臟生化檢查異常。
5)遺傳性代謝性肝病:指遺傳性代謝紊亂引起的壹組疾病。其共同特點是具有某種代謝紊亂,病變同時累及肝臟等器官組織。因此,臨床表現除了肝腫大和肝功能損害外,還伴有相應的癥狀、體征和受損器官組織的實驗室檢查異常。例如肝豆狀核變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積病和肝澱粉樣變性。
6)原因不明的慢性肝炎:不是肝炎的特定類型,僅指壹些病因和病史不明的肝炎。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這些疾病會找出具體的病因,逐漸減少。據估計,這種肝炎大約有四分之壹是由病毒引起的。
7.2診斷要點
1,肝臟檢查:
1)常規檢測ALT和AST,這兩種酶在肝炎潛伏期和發病初期可升高,有助於早期診斷。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聲像圖常表現為彌漫性肝病,但藥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及各種代謝性疾病引起的肝病也可表現為彌漫性改變,在聲像圖上難以區分。所以需要結合臨床和其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
彌漫性肝病的超聲表現:急性期表現為肝腫大,肝實質低回聲,光點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現膽道系統改變,膽囊壁增厚,粘膜水腫,回聲低。持續性病例肝臟增大,肝臟回聲增強,不均勻,光點粗大,可伴有脾臟增大或/和門靜脈管徑增寬。
2.標準:
1)血清ALT或AST升高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參考值上限為X,超過參考值上限2倍即超過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升高不超過參考值上限的2倍,但b超影像顯示為彌漫性肝病(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為壹種選擇性體檢,受檢者的流行病學資料、臨床癥狀和病原學資料往往不可靠,體征壹般不明顯。因此,應主要根據肝臟生化和腹部b超檢查來診斷或排除肝炎。
7.3預防措施
7.3.1在所有肝炎檢測項目中,不允許進行乙肝檢測。
7.3.2公務員體檢中的肝臟生化檢查是指ALT和AST。若檢測值略有異常(即不超過參考值上限的2倍),其他檢測結果正常,則可直接作出體檢合格的結論。
7.3.3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因診斷和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要根據標準做出是否合格的結論,肝臟穿刺的有創病理診斷方法不適合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原標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手冊(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