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施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或者關閉: (壹)未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沒有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建設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備案、報告或者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規定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接受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和監督措施的;(五)首次使用或者進口我國職業病危害相關化學物質,未提交毒性鑒定材料和有關部門註冊或者批準的文件的。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的;(二)未由專人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無法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的真實情況的;(四)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五)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未按照本法規定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第七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用品,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和檢測,或者不能維持正常運行和使用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十)隱瞞、偽造、篡改、銷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拒絕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十壹)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患者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的。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材料提供中文說明或者設置警示標誌、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用於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產生的職業危害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放射性作業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接受給不具備職業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六)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第七十七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七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篇:體檢報告怎麽打印?下一篇:物業管理涉及哪些領域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