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公民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雙方同意離婚,民政局出具離婚證。壹種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不再出具離婚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系已不存在的有力證據,民政局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都只是證明夫妻關系存在或解除的壹個證明。有了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復婚手續了。離婚證是男女雙方依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件。拿到離婚證的時候,就是夫妻關系終止的日期。從那壹刻起,夫妻關系在法律上不再存在。
1.雙方離婚時間不同。
壹般來說,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好處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提供相關證件、資料、照片,隨時可以領取離婚證。但是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比較復雜,需要立案才能調解。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將此類案件列為速裁法院,可在壹周內處理完畢。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將需要較長時間。壹般需要十五到三十天,最快也是當天。
2.雙方離婚費用不同。
壹般來說,民政局同意經濟離婚,壹般是20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分割。當然,不同地區人民法院的收費是不壹樣的,壹般是人民幣260元加上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以下的不收費,按財產標的物收費。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有幾十萬元的房產,房產相同,所支付的訴訟費相對較高。
3.雙方的離婚文書要求不壹樣。
民政局同意離婚。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寫好離婚協議書,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就可以隨時領取離婚證。人民法院需要起訴書、協議、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夫妻雙方資料或證件相同的,民政局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退壹步說,去法院離婚更方便。
4.從夫妻自願來看,是不壹樣的。
民政局同意離婚的離婚條件之壹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商量的余地。只要任何壹方不同意,是不可能在民政局登記離婚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需要夫妻雙方同意。
5.從協議的履行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是不同的。
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雖然有效,但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壹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壹方必須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並非百分之百得到法律支持。壹旦產生糾紛,還需要法院判決,不確定性很大。說白了,民政局只是解除夫妻關系,其他壹切問題都靠妳自己的誠信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調解協議離婚的,有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壹方不履行法院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扣押罰款等強制措施讓對方遵守約定,更有保障。
6.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後患是不壹樣的。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基本不審查離婚協議內容,雙方可以協商達成協議。
因此,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置,往往基於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措辭不規範、欠考慮,容易引發糾紛,留下隱患。
在法院同意離婚的時候,調解書上的每壹個條款都會經過律師和法官的把關,逐壹審查,合法嚴謹,保證以後可以強制執行,沒有隱患,解決問題更徹底。
基本上民事協議離婚的好處是省時省錢,但是壹旦產生糾紛,還是需要再次訴訟。法院調解離婚雖然成本高,但好處是有執行依據,不存在再次發生糾紛的可能,可以壹勞永逸地解決問題。我們處理的案件中,30%的案件來自離婚後的糾紛,大多是因為壹方反悔,不遵守約定,不履行義務;或者離婚協議本身在制定時就有瑕疵。如果約定不明確,雙方有糾紛,要重新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馬上離婚,有能力承擔必要的經濟費用,有相同的財產可以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贍養權和探視權,符合上述情況,律師建議在法庭上約定離婚,這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保障,對於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二、法院調解和法院判決的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人民法院依法調解的內容,促進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協議;民事判決書以判決的形式依法反映人民法院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意誌不同。在合法的前提下,民事調解書主要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誌,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誌,即國家的意誌。
再次,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但壹審民事判決只在上訴期過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