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
壹、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
(壹)內地居民申請赴港澳商務簽註,應當向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簽註停留香港或者澳門,向勞務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含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軍人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應當向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四)內地居民持停留簽註赴港後,可在香港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停留簽註(包括同時換發和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在香港申請其他赴澳門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申請。
(五)內地居民持停留簽註赴澳門後,可在澳門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停留簽註(包括同時換發和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在澳門申請其他赴港簽註,可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申請。
符合公安部規定的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
(1)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的提交居民戶口簿;
2.軍人和已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提交其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現役軍人和武裝警察還必須提交其軍官證、士兵證或警官證作為身份證明;
6、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還須提供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
7.申請探親、商務、居留或其他簽註的,還須提交與申請相關的申請材料;
(二)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或者驗證指紋信息:
1.申請人必須親自到受理部門或相關指定機構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
2.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申請人,應當采集或者驗證指紋,但因指紋缺失或者損壞無法采集的除外;對於不滿十六周歲的,是否采集指紋,應當根據監護人的意見確定。
3.對已在本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留存指紋信息的,無需再次采集指紋,但需進行指紋驗證;如果驗證失敗,經調查身份屬實,將重新采集指紋。
4.在港澳停留期間,已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申請人申請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無需指紋驗證。
5.指紋采集參照《電子護照指紋采集操作規範(試行)》執行。
(三)各種理由的申請條件及相關申請材料。
1,探親。
(1)申請條件: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讀或工作的探親人員;申請人的配偶和18周歲以下的子女可以壹起申請。“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隨行申請”是指與主申請人同時提出的有效期和次數相同的探親簽註申請。
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前往香港、澳門探親的申請辦法另行制定。
(2)申請材料:提交被訪親屬在香港或澳門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證明原件或復印件,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原件以備查驗。
親屬已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原件或復印件;親屬為外國籍的,須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外國護照的原件或復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壹年以上的有效香港入境許可證和有效旅行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如有親屬在香港就業或就讀,須提交相應的香港入境許可證副本及有效旅行證件的正本或副本。
親屬在澳門定居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原件或復印件;親屬為外國籍的,提交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外國護照原件或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或澳門特別逗留證及有效旅行證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有效旅行證件原件或復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讀的,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確認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和有效旅行證件原件或復印件。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表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再次申請到香港或澳門探望同壹親屬(配偶、公婆除外)的,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生意。
(1)申請條件:企事業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人員赴港澳從事經營活動或駕駛專用車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澳門。“企業組織”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多次商務簽註,企事業單位須提前向當地有審批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材料: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事業單位人員還須提交企事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辦理多次商務簽註的,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或本人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證明文件;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赴港澳業務活動情況說明。
企業在備案時已提交上述相關證明材料的,企業人員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業務簽註時無需重復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個人旅行。
(1)申請條件:提供赴港澳個人遊服務城市的常住居民,或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非常住居民,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個人遊。
(2)申請材料:不需要與申請主題相關的申請材料。
4.留下來。
(1)申請條件:經香港有關部門批準赴港實習、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並以眷屬身份赴港者;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任職、學習、就業的人員的親屬,經澳門有關部門批準赴澳門居留的人員的親屬。
(2)申請材料:前往香港實習、學習、就業、居留、培訓,或以受養人身份前往香港者,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正本。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港就業的,還須提交當地相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申請逗留簽註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延期許可正本。
前往澳門時,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簽發的駐澳人員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表。
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確認入學證明原件;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讀證明原件。
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外籍雇員居留許可》清單或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簽發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在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當地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復印件;停留簽註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印有申請人姓名的延期清單,或提交澳門人力資源處、澳門社會文化處簽發的印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
員工親屬赴澳門須提交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
5.其他人。
(1)申請條件:因醫療、喪事、探望危重病人、訴訟、考試、辦理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持停留簽註在香港(澳門)停留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
(2)申請材料:在香港(澳門)停留期間申請前往澳門(香港)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原件及停留簽註。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的,須提交與申請原因相關的申請材料原件。
三、應用方法
申請人應當親自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申請:
1.持有效港澳通行證並在原港澳通行證或原簽註申請受理部門辦理簽註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人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港澳地區的申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2.持有效往來港澳護照並通過勞務管理公司赴港澳就業的人員,在港澳就業期間繼續申請停留簽註的,可由勞務管理公司代為申請停留簽註。勞務管理公司應當將公司印章和負責人簽字提前向勞務管理公司所在地的有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3.內地居民按有關規定向香港或澳門的深圳或珠海簽證處提出申請,可通過香港或澳門的中國旅行社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四、各類簽註的簽發規定
(1)探親簽註
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探望配偶、父母或其父母、子女或其配偶的,可簽發三個月多次簽註(其中,60周歲以上申請人可申請壹年多次探親),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申請探望港澳配偶並與港澳配偶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簽發1年多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每次不超過90天。
家庭特殊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可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隨行申請人可簽發與主申請人相同有效期和有效次數的訪問簽註。
(二)商務簽註
1.根據備案規定,已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員工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三個月重復簽發壹次,每1年重復簽發壹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時間不得超過7天。
2、對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經營者的無證人員,簽發3個月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個人旅遊簽註(G)
申請赴港,可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1年簽發壹次,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7天;對多次獲準實施“個人遊”試點政策並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可按有關規定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港停留不超過7天。申請赴澳門,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1年簽發壹次簽註,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4)逗留簽註(D)
1.對赴港赴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的人員,以及以受養人身份赴港的人員,簽發多次簽註;簽註有效期按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證的最長有效期簽發。持證人須按照香港入境許可證的規定進出香港。
2.去澳門上學、工作、就業的親屬多次簽註。赴澳門任職時,簽註有效期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簽發的《駐澳人員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表》上擬申請簽註的有效期簽發;赴澳門留學,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時,簽註的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或澳門人力資源處、社會文化處批準的期限簽發。赴澳門就業的員工親屬,其簽註的有效期以澳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批準的期限為準。持證人在澳門每次停留時間不得超過《澳門停留證》的有效期。
(5)其他背書(Q)
可以根據原因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特殊情況下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澳門的,可簽發三個月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動詞 (verb的縮寫)替換和重新發布
(壹)更新和更換的情況。《往來港澳通行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
1,往來港澳通行證損毀、丟失或被盜;
2.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少於6個月,或者短於擬簽註的有效期;
3.個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4.港澳自助通關服務免登記補充申請;
5.該類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持有人需要續簽往來港澳電子通行證;
6.其他確需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情形。
(2)申請材料。
1.內地居民在內地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應當按照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逗留簽註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申請逗留簽註,須提交填妥的申請表及香港入境事務處或澳門有關部門簽發的證明,以確認其相關身份。
七、辦證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本市戶籍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後,應當在申請人繳費後五個工作日內簽發;
申請人因參加喪事、治療重特大疾病、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出國留學簽約和申報、出境前證件丟失或損毀等緊急原因申請出入境證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加急辦證服務。
八、特殊情況
(壹)內地居民因遺失或損壞往來港澳通行證,可通過中國駐香港或澳門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二)持有在香港或澳門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其旅行證和停留簽註在返回內地期間遺失、損壞或失效,因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返回香港或澳門的,可向深圳簽證機關或珠海簽證機關申請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返回香港或澳門。
(三)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需要前往香港、澳門的,可以向居住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其他有效簽註壹次或兩次。除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須提交中國護照和境外居留證明。
(四)壹年內收集到證書照片的申請人,可以申請重復使用。
收費標準
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換發和補發60元/證;
有效簽註15元/件;
壹年內多次80元/件;
壹年以上兩年以下(含)120元/件;
兩年以上三年以下,160元/件;
三年以上(含)240元/件。
(根據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相關文件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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