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做好本轄區內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五條本市全面推行河長制,落實河道管護地方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統籌推進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保障河道生態健康和公共安全,增強河道綜合功能。
河道防洪和清障工作由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執行。第六條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
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城鄉交通、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文化和旅遊、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第七條本市對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制度。
黃河濟南段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家授權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
小清河、圖海河、德惠新河、大汶河晉安段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流經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和權限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魚鳧河和臘山分洪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其他河流由其流經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管理權限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河道管理和保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河道及其設施、破壞或汙染河道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投訴。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第二章規劃與治理第九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水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水系規劃應當包括河道藍線劃定、防洪排澇、水源保護、河道整治、岸線管理、采砂管理等內容。第十條水系規劃應當遵循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考慮水系規劃要求,控制沿河建築形態和高度,體現疏密錯落、有露的城市景觀。第十壹條經批準的水系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河道整治應當遵循水系規劃,堅持防洪安全與改善自然生態、提升城市景觀、充分發揮歷史人文功能相結合的原則。第十三條河道整治應當綜合采取河道拓寬、水系連接、生態補水、堤防綠化、水土保持、黑臭水體治理等措施,有效利用長江水、黃河水,改善水系生態環境質量。
有條件的河道整治可沿河建設親水長廊、綠道等景觀帶。第十四條河道整治範圍內的名泉保護應以保護名泉為主。
禁止在泉水直接補給區重點滲漏帶保護範圍內的河底、河坡進行防滲處理。第十五條興建和發展各項水利、水害防治和河道整治工程,以及跨河、穿江、跨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堤壩、泵站等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建設技術規範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行政許可部門審查;跨縣涉河工程、臨河建築物和設施應當報上壹級行政許可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