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範區的區域範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審核公告確定的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四個區域。第三條示範區建設應當推進自主創新,保障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建設創新主體集聚區、產業發展引領區、轉型升級引領區和開放創新示範區,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創新中心和重要的國家區域創新中心。第四條示範區建設應當堅持體制機制創新,發展實體經濟,提高開放水平,推進綠色發展,營造崇尚創新、合作協調、開放包容的創新環境,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保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五是建立健全示範區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探索和創新創業。對因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而犯錯誤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責任。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決策協調機制,統籌規劃發展,決定重大改革措施,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承擔示範區決策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決策協調機制的工作要求,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資金安排、制度創新、試點示範、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支持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第七條管委會是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示範區相關區域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招商引資和企業服務,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國家和本市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促進區域發展、支持各類主體創新創業的管理規定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授權或委托,依法管理相關領域的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規劃和建設等事務;
(五)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實行企業化管理,實行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競聘上崗和任期目標制,實行專職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崗位設置,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示範區自主發展,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外,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市管理機關行使。具體事宜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垂直領導外,市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示範區派出機構。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開發的示範區,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和工作推進機制,按照示範區建設統壹規劃,組織實施區域發展規劃、改革創新、產業發展和相關統計調查。第三章建設與發展第十壹條示範區發展規劃應當尊重科學、規律和長遠,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重控制,合理規劃生態生產生活空間。
建立示範區各類規劃協調機制,加強相關保障措施的規劃實施,實現“多規合壹”,實行網格化、信息化、精細化管理,確保規劃嚴格實施。第十二條在示範區內,重點發展新壹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推動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科技金融、海洋經濟等子產業發展。第十三條管委會設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示範區內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人才引進、平臺建設、上市等活動,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