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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項目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管理,有效把握建設規模,規範工程建設實施程序,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報送的《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和《建設部、監察部關於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和不正當競爭鬥爭的通知》(簡佩筠[1994]372號)的要求,

本辦法是建設工程登記備案的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土木工程、管道鋪設、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壹定限額內的工程,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中標前,根據項目的不同規模和位置,向市或者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第四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向市建委報建:

(壹)列入國家(本市行政區域內)或市建設計劃的項目。

(二)中央在津單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設項目;

(三)列入市委各委、辦、局的建設項目;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建設項目;

(五)列入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縣建設計劃的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或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

(六)列入市內六區和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建設計劃的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資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第五條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縣範圍內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申報:

(壹)列入區、縣建設計劃的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二)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房屋裝修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第六條位於市內六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的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建委申報:

(壹)列入區、縣建設計劃的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二)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房屋裝修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第七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向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第八條工業企業中簡單的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不辦理報建手續。第九條建設項目報建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目前投資額、項目規模、發包方式、項目準備、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等。第十條項目報建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批準文件或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壹條建設程序如下:

(壹)建設單位向市或區(縣)建委、開發區或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建委統壹印制的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施工單位將主管部門簽署的施工報告表,連同應提交的文件,壹並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建設單位將批準後的施工申請表送至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委、市或區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質監站及各配套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辦理相關申請手續,通過招標確定施工企業,並申請施工許可。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投資和建設規模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區縣建委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向市建委報告建設項目情況。第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時,對符合要求的應在3日內完成。第十六條凡未申報的建設項目,招標辦公室不得辦理招標手續,也不得發包;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擔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任務;區、縣建委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配套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水、電、氣指標;質監部門不予受理工程質量;房管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竣工工程不得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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