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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園區發展,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使用。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園林環境良好、設施完善,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觀光休閑、文化健身、科普宣傳、應急避險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公園名單由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國家和本市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區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市公園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足額撥付公園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資金,保障公園事業發展。第五條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

區、縣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的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違反公園管理的行為實施相關行政處罰。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公園事業相關的工作。第六條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第七條對發展公園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園發展專項規劃。

編制園區發展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公園發展專項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相關手續。第十條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修改規劃。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公園的設計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二)公園的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

(三)綠地面積、建築面積和公園面積的比例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四)景觀設計具有較高的文化品位;

(五)園區內基礎設施的設置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6)公園周邊有適合遊客流動的交通集散條件。第十二條占地面積較大、適宜緊急避險的公園,應當按照規劃和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緊急避險設施。第十三條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四條公園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給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移交前組織驗收。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擅自在公園用地上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工程等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經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因供電、供熱、供氣、電信、給排水等市政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十六條在公園施工、設施設備維修時,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保持現場整潔。第十七條在公園周邊嚴格控制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具體控制範圍和要求由規劃、市容、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八條歷史名園應當保留原有風貌和格局,禁止損壞、拆除和改變原有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禁止修建影響原有風貌和格局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歷史名園周邊新建建築的高度、形式、體量、色彩應當與歷史名園景觀相協調。第十九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公園管理機構。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持良好的綠化景觀;

(三)搞好環境衛生清掃保潔;

(四)做好安全管理,維護遊覽秩序;

(五)管理公園內的文化、健身娛樂、商業服務等活動;

(六)負責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和研究;

(七)制止破壞公園財產和景觀的行為,並依法要求責任人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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