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漁業)、農業、公安、建設、旅遊、體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航運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省內另有航道管理機構的,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的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船和漁業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本級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機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組織、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根據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預控、應急救援和指揮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和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員和經費保障;
(四)組織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
(壹)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安全工作,監督整改安全隱患,組織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活動;
(二)建立健全客渡船簽船和航運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管理制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評價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船舶所有人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用船舶的登記和管理;
(四)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交辦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第壹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運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壹)負責宣傳和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
(二)負責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
(三)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完善和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組織指導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並監督整改工作;
(五)負責職責範圍內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六)負責管理和保護航道、港口及其設施,依法制止和處理各種侵占和破壞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封閉水域的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負責所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渡口、碼頭和船舶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擾亂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破壞水上交通設施的違法行為。水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監督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船舶和其他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檢修和保養制度、操作規程和規範,完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
(四)監督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並按規定報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六)保證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所需的資金和技術投入。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申請船舶登記和船舶檢驗。
軍用、公安、體育、漁業船舶的登記和檢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自用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申請自用船舶登記證書。
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等非通航水域的遊樂、漂流艇(筏)所有人應當向水域管理機構申請登記。船員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登記,領取船員服務簿。
作為船員,應當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和其他適任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雇用無適任證書和其他適任證書的人員在船上擔任船員。
船員應當在適任證書和合格證有效期內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安全學習和培訓。船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航運海事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並可以責令其參加強制性安全培訓:
(壹)船舶存在安全隱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或者消除的;
(二)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縱船舶,造成重大危險或者壹般以上事故的;
(三)多次違反船舶航行規則的;
(四)非法向船外排放汙染物;
(五)疲勞駕駛、超時駕駛、酒後駕駛;
(六)其他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行為。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時,浮動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條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避碰條例》和國內河流及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安全規定。禁止無船舶證書、證件和船員證書的船舶從事水上交通活動。
除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渡口部署的渡船外,禁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在非通航水域航行。
未經批準,禁止設置浮動設施。漁業船舶和自用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載客人數和載貨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自用船舶應當在批準的航區內航行。
嚴禁漁船和自用船從事營業性運輸。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時,嚴禁下列行為:
(壹)在超載、拖帶、寬度和高度條件下航行;
(二)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航行;
(三)非夜間航段的夜間飛行;
(四)在停航、渡船停航、豐水水深不足或者航道水文情況不明時冒險航行;
(五)在船舶技術狀況不良或者必要的設備配備不良的情況下航行;
(六)在禁止錨泊的水域錨泊;
(七)在管制航段進行超車或者編隊、脫離作業;
(八)妨礙船舶安全航行的其他情形。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船等大件貨物和物體時,應當在裝載或者拖帶前24小時向航運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核實計劃的航行路線和時間,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船舶載運或者拖帶的安全。
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航運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護航申請。從事散裝化學品、液化氣、油品等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經營資質,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取得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從事船舶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船舶不得裝卸、運輸或者儲存劇毒和危險貨物以及國家禁止船舶運輸的其他危險貨物。
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和裝運集裝箱及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持有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或者法定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證書。
從事船舶集裝箱包裝的單位應當配備合格的現場集裝箱檢查員。托運人和承運人申報人應當如實申報所裝貨物的種類、名稱和數量,不得隱瞞或者謊報。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進行洗艙作業前,應當向航運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作業。從事餐飲娛樂服務的水上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航道和港口岸線管理的規定,申請辦理岸線使用審批手續。按照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關於餐飲娛樂船舶安全管理的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救生和防汙設備,配備保障船舶安全和方便人員安全通行的輔助設施,按照航運、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靠泊區域和靠泊方式靠泊。
休閑漂流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水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