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建築市場管理應當遵循統壹、公開、有序的原則。建設工程發包和承包交易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不受國內外國家、地區、部門和行業的限制。第二章資質管理第五條下列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證書,並在其資質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壹)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和工程招標代理單位;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四)建築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經營企業;
(五)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的其他單位。第六條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資質證書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方可從事相關建設活動:
(1)建築師;
(2)結構工程師;
(3)監理工程師;
(4)造價工程師;
(五)國家規定必須取得資格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前款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在壹個單位執業。第七條取得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的單位、機構和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和資格管理。第三章發包管理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本市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持建設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第九條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合招標的,可以直接承包。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第十條招標承包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承包。
除經國家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外,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其他建設項目可以實行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發包條件的,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為發包。第十壹條房屋建築工程應當以單位工程為最小招標項目。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承包單位不得以此作為投標和中標的條件。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施工許可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經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但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采購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五條建築工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六條建築工程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建築工程設計承包人應當獨立完成建築工程主體設計;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設計可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其他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第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接的主體工程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勞務分包單位;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給專業承包商。
專業承包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承接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商應自行完成分包工程,勞務作業可分包給勞務分包商。
勞務分包單位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分包的勞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