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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以外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專業隊伍為主、專群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第壹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負責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指揮長、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森林航空消防機構組成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由負責人擔任指揮長,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提高抵禦森林火災風險的能力。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組織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簽訂聯防協議,建立聯防機制,做好責任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負責其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管護人員和措施。第九條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森林防火區,建立聯防組織和制度,做好聯防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邊境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防禦外來山火入侵,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生態安全。第十壹條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森林火災第十二條每年2月12至1至次年6月15期間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至4月30日為全省森林火險高發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殊情況發布命令,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州(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調整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火災的特點和危險程度,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並向社會公布。

在森林火險高發期,森林防火區內禁止壹切戶外用火。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火險預警監測和信息發布系統,加強森林火險自動氣象監測站建設,提高森林火險氣象預報預警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縣級以上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開展森林火災預警、森林火災監測、林區防雷和人工增雨等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要求,向社會免費播發或者發布森林火險氣象預警預報信息。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森林火險氣象預警預報,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森林防火區設立防火瞭望塔(塔),設立防火隔離帶,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和素質,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森林防火宣傳牌和警示牌,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65438+每年2月是森林防火宣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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