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人死亡後仍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肺、肝、腎、胰等人體器官。第三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該市鼓勵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給予支持。
捐獻人體器官的分配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民政、交通、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積極支持人體器官捐獻。第五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公益宣傳,促進形成有利於人體器官捐獻的社會氛圍。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紅十字會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的意義,普及人體器官捐獻的科學知識,促進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紅十字會應當對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組織職責第八條市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
市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捐獻認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第九條市紅十字會應當在紅十字組織和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中遴選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品行端正,熱心公益事業,了解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市紅十字會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培訓,統壹登記,頒發證書,並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普及、宣傳咨詢、信息報送,與願意捐獻的人及其親屬進行溝通,參加人體器官捐獻者的紀念活動。第十壹條本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的科學知識,並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提供相關信息。第三章捐獻登記第十二條市紅十字會及其委托的區、縣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聯系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三條市紅十字會建立健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制度。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應當包括人體器官捐獻的捐獻登記、器官獲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關信息。第十四條捐獻人體器官應當由本人書面表示,並向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和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協助其完成捐獻登記。
捐獻意願登記後,市紅十字會應當向表達捐獻意願的人頒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證。第十五條捐獻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願。第十六條捐贈意向登記後,本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註銷。
捐獻意向登記後,本人有權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中查詢本人的登記情況,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七條生前未明確表示捐獻人體器官的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形式同意捐獻死者人體器官。
以前款規定的形式捐獻人體器官的,應當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中記錄相關捐獻信息。第四章權利保護第十八條表達捐獻意願的人的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受到社會尊重。第十九條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醫療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可以優先考慮。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和相關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倫理原則對捐獻者的遺體進行醫學處理,尊重捐獻者的尊嚴。第二十壹條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贈者的喪葬費用,並為其辦理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第二十二條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者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為捐獻者設立紀念設施,定期組織悼念活動。第二十三條市紅十字會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對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進行救助。
紅十字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經濟困難的捐贈者親屬給予必要的照顧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