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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審計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在市長、區、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對區、縣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

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外,市審計機關可以依法授權區、縣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具體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第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監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依法審計,文明審計。第二章審計監督範圍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壹)本級財政預算的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二)本級各部門、本級政府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三)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四)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五)本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六)市、區縣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七)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項目、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由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六條審計機關對下列政府管理、政府授權或者有關單位委托的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壹)社會保障資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資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助資金,以及其他用於發展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包括來自境內外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捐贈;

(三)依法設立的其他相關基金和基金。

對前款所列基金和資金的審計監督,可以擴大到與基金和資金有關的財務收支。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幹部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國家機關和其他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可以對政府投資或者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逐步推進財政資金使用的績效審計,分析和評價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和效果。第十條審計機關可以就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第十壹條審計機關有權對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三章審計監督和保障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履行本級審計機關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具體審計事項,由審計機關提出,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相關專業人員應當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審計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壹)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業務資料;

(二)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

(三)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由電子計算機存儲和處理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議紀要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

(六)在金融機構開戶的情況;

(七)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8)其他相關資料。

被審計單位應當保證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作出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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