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寄遞物流行業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寄遞物流總體規劃和專項安全規劃;
(四)制定並落實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組織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
(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寄遞物流行業聯合執法和違法整治工作,依法查處寄遞物流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建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寄遞物流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標準化、信息化推廣;
(八)受理社會投訴,調解勞資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市場和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寄遞物流經營者落實內部治安防範措施,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依法查處寄遞物流活動中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綜治、國安、經信、工商、商務、安監、質監、海關、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做好寄遞物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條寄遞物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經營者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第九條本市建立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寄遞物流經營者共同參與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機制。第十條寄遞物流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寄遞物流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場所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持工商部門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在15日內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壹條寄遞物流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物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寄遞物流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檢查操作規程;
(二)建立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托運貨物及相關信息留存系統和追溯系統;
(三)建立與簽約客戶簽訂擔保協議的制度;
(四)設立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配備寄遞物流安全物防、技防設施,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寄遞物流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七)監督檢查寄遞物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八)組織制定和實施快遞物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九)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的義務,及時、如實向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報告寄遞物流工作進展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寄遞物流經營者在寄遞貨物時,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禁止或者限制寄遞貨物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寫寄遞貨物信息。第十三條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道路貨物運輸的收寄、分揀、倉儲、運輸、寄遞和安檢以及收貨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的信息平臺。
監控系統應當24小時運行,監控數據保存時間不得少於90天。第十四條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和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和限制寄遞運輸物品目錄、收寄驗視制度、實名登記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機場安檢制度、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誌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