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九家小律所”比喻的啟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壹個絕對高大上的司法角色,壹直以為自己的職業生涯壹定驚心動魄,精彩絕倫。不曾想,大法官的工作模式被約翰·哈蘭二世大法官和鮑威爾大法官的形象比喻為“九家小律所”,特別強調“小”和“獨立”。意味著每個法官都有壹個獨立的辦公室,配備三四個助理法官,各自獨立工作,相互之間交流很少,甚至不能保證在任職期間去過其他法官的辦公室。作為頂級法律精英,他平均每周工作60個小時。
驚訝之余,又有點恍然大悟。“小而獨”這兩個關鍵詞所蘊含的“法官獨立”和“團隊機制”的精神,並不符合當前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理念。
1,關於“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的爭論
在談到“獨立”這個關鍵詞時,大法官強調,為了確保公正,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獨立思考,獨立決策,不受他人的幹擾和妨礙。當然,法官的獨立並不排斥審判輔助人員的支持。司法獨立是不爭的知識,但“法院獨立還是法官獨立”是中國特有的命題。從西方分權制衡理論來看,法院獨立是分權框架下早已界定的事實,更關心法官是否獨立。然而,在中國的語境下,“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爭由來已久。
我國的立法定義和審判實踐似乎支持“法院獨立”的觀點。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憲法從機構獨立的角度界定了司法獨立。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參照公務員管理形成官僚主義,裁判文書層層簽署、層層負責,文書簽署加蓋法院印章,對外生效,造成“法官不判,法官不判”的不正常現象。不實現法官獨立審判,辦案責任制因此尷尬。應該說,在這次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設計中,可以結束“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的爭論。新壹輪司法改革倡導法官角色回歸本位,“法官與法官有責”,明確劃分案件管轄與司法行政權的邊界,是法官獨立精神的回歸和強調。可以說,強調法官獨立是這次司法改革的第壹個精神點。法官審判獨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生命線。正如哈蘭大法官在談到審判的獨立性時提醒的那樣,“與律所的法律意見和企業的政策決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機構整體的結果,而是經過合議庭個人投票的結果。個人責任制在最高法院內部壹直是壹種受到尊重和精心呵護的做法。”
2、審判組織的組成
說到“小”這個關鍵詞,前面提到的比喻是指以每壹位最高法院法官為核心,包括法官助理、秘書、信使等人員在內的壹個雖小但功能齊全的團隊,能夠獨立完成審判職責。
在這個關鍵詞上,與我國這次司法改革的審判組織形式的調整相關聯。長期以來,參照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我國法院以業務庭為基本管理單位,各業務庭再組成合議庭或不同人數的獨任法官為基本辦案單位。行政科層審判組織形式的弊端顯而易見:司法權在法官、合議庭、庭長、院長等主體手中分割配置,審判分離,辦案責任空虛;醫院院長忙於行政事務,經常離開審判壹線,造成優秀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鏈式”審判管理制約著審判效率的提高。就審判組織改革而言,這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實現“扁平化”和“團隊化”。這與美國大法官在結構形式上的“小團隊”運作模式* * *常見。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為直接審判單元,通過減少審判管理的中間環節,建立緊湊扁平化的組織架構,提高效率;有效整合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的專業技能組成團隊,優化資源組合,實現團隊運作效能最大化。幾個試點法院成立“審判小組”的經驗證明了上述改革思路。如深圳福田法院以“1+N”的模式組建專職審判團隊(即1審判長、1至2名見習法官或1至2名助理審判員和速錄員等。),並以“1”的模式組建專職審判團隊
第二,“法官職位”的考量
1,聯邦法院規模之爭
就像我們被“案件太多太少”困擾壹樣,美國法院也在經歷“案件數量危機”。為了應對危機,美國采取了增加審判助理人數以減輕法官負擔的做法,並增加了法官人數和法官級別。“從1950到2011,聯邦下級法院的法官人數增加了兩倍多。”然而,美國法官在是否應該增加法官人數的問題上意見分歧,出現了“聯邦法院規模之爭”。以斯蒂芬·萊因哈特(Stephen Reinhardt)為代表的法官強烈支持擴大法官人數,理由是法官人數不夠,難以向公眾提供高水平的審判服務,難以保證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然而,以安東尼·斯卡利亞大法官為代表的法官主張控制法官人數。他對聯邦法官規模的擴大深感憂慮和遺憾,認為這會對司法程序、聯邦制度和聯邦法院產生負面影響,而他所倡導的核心理念就是“司法精英主義”。當然,在萊因哈特法官看來,反對者是法官既得利益者的反抗思維造成的。
2.對我國法官職務制度改革的思考。
法官員額制是目前我國司法界的壹個熱門詞匯。應該說,美國的“擴大還是限制法官人數”之爭,在中國已經有了定論。法官員額制是在加強法官職業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關鍵壹環。與美國主張控制法官數量的理由壹致,確定法官數量隱含著精英法官的思想。制度的初衷是通過提高任命門檻來保證法官的質量,最終以優秀的司法人力資源配置來保證案件質量。同時,通過法官精英化,為提高法官職業保障創造條件,通過減少法官數量提高法官職業的社會認同,進壹步強化司法公信。此外,法官員額制改革與法官助理制度、書記員單列等配套改革措施有效銜接,建立科學合理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逐步改革行政管理頑疾,實現法院管理專業化。
當然,與美國的情況壹樣,對法官職位制度改革的實施並不存在任何疑慮和擔憂。這些是當前改革中不可忽視的“異議之詞”。按照不超過39%的比例,法官人數將大幅減少。在“案多案少”矛盾的現實考驗中,少數精英法官如何保證審判任務的完成?法官數量減少會導致案件質量急劇下降嗎?法官崗位更多的是年輕法官的“奶酪”,他們會感受到最大的沖擊。法官身份喪失後,如何保證團隊的凝聚力和他們對法官職業的持續夢想?上述擔憂的存在,要求法官員額制改革要足夠謹慎,要考慮到諸多因素。科學合理地計算完成案件審理所需的法官人數,確保精英化道路不會以犧牲審判任務和案件質量為代價;對未進入名額的評委,盡可能合理解決過渡安排,為落選者預留足夠靈活的空間跟進名額,為自己的評委夢留下可預期的前景和動力。擔心可能是擔心,但盡可能全面的考慮和安排,壹定會減少阻力,凝聚人心進行改革。
第三,對審判輔助人員的價值理解
在中國和美國的司法系統運作中,都少不了壹群被稱為“審判助理”的人。她們是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隊伍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扮演著法官“賢內助”的角色。
從價值上講,在法官精英化之後,審判輔助人員,包括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他們絕不是無足輕重的“棋子”。正如書中所說,“不可否認,法官助理在審判過程中的角色和重要性已經完全改變。”當案件數量繼續增加,法官人數與案件數量不成比例時,法官將嚴重依賴審判助理。受限於法官數量,審判輔助人員的增加必然是法院應對受理案件高壓的有效手段之壹。從審判組織的職能構成來看,審判輔助人員是審判組織不可或缺的人員。精英法官會專註於“審判”和“判決”,大量事務性工作由審判助理完成。沒有他們的工作,審判組織功能的提高是不可想象的。
價值就不用說了,但是審判輔助人員的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在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審判輔助人員位於官僚結構的最底層,地位只是法官的附庸。受限於僵化的編制管理,大量審判輔助人員采取勞務派遣的形式。它的準入門檻不高,待遇不如法官。在繁重的工作任務壓力和對“同工同酬”的不滿下,審判輔助人員隊伍流動性大。這裏我想表達的是,當壹些固有的偏見被修正的時候,審判輔助人員絕不是法院的“二等公民”,他們的價值遠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關心。改革的願景應該增加對審判助理的關註。探索創新審判輔助人員管理模式,積極拓展其職業發展空間,科學劃分職責,註重加強職業保障,保障隊伍整體活力以充分發揮審判隊伍整體效能,都是改革路徑中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改革者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使審判輔助人員改革與法官員額制度改革同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