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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論文,題目是當前我國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摘要:我國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但總體效果並不理想。改制後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將是壹項系統工程,任重而道遠,直接關系到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進程和效果。本文在分析我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改進和完善我國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公司治理結構,改善對策

公司治理結構壹詞起源於西方經濟學,是指由壹組具有嚴密組織結構的自然人組成的治理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系。在現代公司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執行機構(經理)各司其職,相互制衡,形成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自199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很大進展。在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過程中,壹批企業通過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較為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了科學的決策機構,提高了市場競爭力。然而,許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職能不健全,權力不能有效制衡,沒有真正建立起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和改進。

壹,中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壹)所有者缺位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問題。

理論上,只要改制公司中有國家股,那麽國家就是公司的股東。國家所有制本質上是全民所有。但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全民對公司的產權並沒有很強的約束力。因此,由哪個機構或人員代表國家(全民)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現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統壹,以及這種代表的法律依據和授權依據,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國有股的代表還不是很明確,造成了事實上的所有者缺位。這就給了企業的經營者在本企業謀取私利或員工小集團利益的機會,從而導致了“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既定的法人治理結構,使股東與董事之間的委托-委托平衡關系失效。

(2)公司股權結構過於單壹,企業沒有分設,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沒有真正落實。

雖然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確認了公司法人的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但由於我國公司制改制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的基礎上進行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司產權過於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股權結構過於簡單等問題, 難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難以真正落實《公司法》賦予的自主經營權,實現公司的法人地位。

(三)關於股東大會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後,“由於企業產權過於集中,國家股處於絕對控制地位,且我國證券市場尚未成熟,產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而社會個人股數量和持股比例有限,個人股(股東)傾向於從事短期投機操作。他們關心的不是公司的長期發展,而是短期的股價漲跌。因此,他們沒有興趣參加股東大會。即使有壹批分散的小股東關心公司的長遠發展,但壹些公司對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數量進行了限制,使得分散的小股東“心有余而力不足”。股東大會實際上變成了全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擴大會議,難以形成對董事會、經理層、監事和公司行為的規範有效的制衡機制。

(4)關於董事會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受全體股東委托,享有充分權力,代表股東決策,在公司領導中起核心作用。但現實中,很多公司的董事會並沒有發揮核心作用。其不規範之處主要表現在:

1.董事會的產生是相當武斷的。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成立的。還有很多公司的董事長也是總經理。在舊國企時代,“總經理負責制中個人權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在新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得到繼承和萌發,導致壹些企業經營者出現不正之風,以權謀私,直至深陷犯罪泥潭,大量國有資產被侵吞流失。”②

2.壹些企業雖然在組織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制改制,但原有的領導班子已經基本進入董事會。董事會成員與管理層高度重合,使得董事會被管理層團隊控制,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角色失效,董事會形同虛設,無法正常運作。

3.把公司的分權制衡機制說成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甚至是“董事長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在沒有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董事長處處以“法人代表”和“壹把手”自居,事事想“領導”總經理。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沒有形成,打亂了公司的責任制,降低了公司經營管理的效率。

(5)關於管理者的問題。

“近年來,國企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貪汙腐敗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壹些為企業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企業家,如雲南紅塔集團的君石堅,面臨退休的危險,卻在經濟問題上栽了跟頭,讓人扼腕嘆息。由此引發了對“59歲現象”的討論和反思。”這壹現象壹方面反映了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對經理人員激勵機制的缺位,另壹方面也說明了公司治理結構中對經理人員約束機制的缺位。

我國《公司法》第50條確認了公司經理的選任機制。但實際上,很多改制後的公司仍然用國企領導幹部的管理模式來管理現代公司的管理者。這種做法與公司治理結構完全不相容。它打破了經理層與董事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破壞了公司治理結構層層制衡的機制。

(六)關於監事會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公司章程第103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由於改制後的公司壹般以國家股為主,監事會成員實際上成為國家股東指定的人員,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作用。此外,監事信息獲取渠道不充分、監事素質不高、對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不熟悉也是公司監事會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思考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現狀描述:壹方面,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存在各種扭曲現象。另壹方面,現有的法律並沒有很好地解決企業經營中的問題。因此,要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公司制改革的初衷,從根本上解決國有企業的困境,就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和改制後公司治理結構的失衡,建立和完善分權制衡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基於此,筆者提出以下對策:

(1)盡快頒布《國有資產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解決公司所有者缺位問題,確保出資人到位。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

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和十六大精神,國務院成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4月7日成立。國資委獨立於政府部門,有利於政資分開。但是,要落實國有資產管理和管理體制改革的宏觀決策,還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因此,應盡快出臺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的基本法,並在該法的規範指導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從而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所有者缺位問題,保證出資人到位,從而解決“的問題”。

(二)調整公司產權結構,減持國有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從我國目前改制後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來看,國有股處於絕對控股地位,股權結構過於單壹,董事會運作模式相對封閉,公司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無法真正落實。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必須調整公司的產權結構,減少國有股,擴大非國有股的比重,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只有國有股比例降低,才能真正保證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之間相互制衡的決策和管理約束機制的正常運行,才能真正落實公司法人的自主經營權。

(三)切實落實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地位,進壹步發揮其作用。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過調整公司的產權結構,實現投資者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後,防止任何個人、機構、法人或國家單獨控制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從而保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能夠真正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真正憑借自己的知識和才能被董事會聘用。只有這樣,股東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落實,股東會的作用才能進壹步發揮。

(四)完善董事會制度,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它管理管理者所作的決策,決定最高管理層的級別和結構,監督公司的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決定公司的主要戰略和決策。因此,完善董事會制度勢在必行:

1.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建董事會,徹底消除董事會的隨意性、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和董事會成員與管理層重疊的事實,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會與管理層的委托代理關系。

2.優化董事會結構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管理水平和專業素質;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強化董事會決策支持系統;保證董事會集體決策,防止內部串通,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更加透明。基於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托法律關系,公司股東有權了解董事活動、薪酬和商業利益的相關信息。

4.完善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制度。董事對公司的義務產生於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信托關系。主要義務和責任為:(1)良好管理義務和忠實義務;(2)競業禁止義務;(3)對貸款和擔保的限制。④

(五)進壹步完善我國公司經理的運行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選拔任用機制,這是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點。

怎樣才能保證那些有經營才能的高層管理者放手經營,而不讓所有者失去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我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實行經營者股份制,完善經營者薪酬制度。經營者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性質等實際情況持有股權。同時,“公司經營者的報酬應當與公司經營業績掛鉤,對經營者的貢獻應當給予應有的回報和獎勵。對業績突出的經營者獎勵不封頂,未能按期完成業績指標的要相應扣減。”⑤

2.嚴格執行經理層董事會授權制度,避免“內部人控制”現象。培育和建立中國職業經理人市場,完善經理委派制。在經理和公司之間形成真正的法律關系,強化經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六)強化監事會職能,完善監督約束機制,真正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1.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監事應當忠實、公正地履行職責。他們不僅要認真檢查公司的財務,保護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經營活動的合法性,而且要監督和糾正董事和公司經理的行為,並向股東大會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2.牢固樹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的法律理念,建立健全監事會的責任機制和約束機制,明確職權和法律責任。引入外部監事制度時,監事會可以由外部監事和內部監事組成。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是我國大中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基於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況和公司治理結構不規範的種種表現,規範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將是壹場企業革命。這場革命的成功,必將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我國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註釋]

①股票期權:國有企業和經營者雙贏的選擇。參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理股票期權法律實務講座。2002年6月;

(2)白千德: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化的障礙及改進對策,參見劉、、主編《國有企業改革與實踐新探索》,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第94頁;

③股票期權:國有企業和經營者雙贏的選擇。參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理股票期權法律實務講座。2002年6月;

④王:《股份公司組織結構中的董事與董事會》,見主編《民商法論》第壹卷,法律出版社,第120 -123頁;

⑤“股票期權:國企與經理人的雙贏選擇”,請參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理人期權與股票期權的法律實務”講座。2002年6月;

僅供參考,請大家自己學習。

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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