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政府環境、市場環境、法律環境、人文環境等相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由市場參與者參與準入、生產、經營和退出過程。第三條本市應當堅持改革創新、依法合規、公開公平、誠實高效、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的原則,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實施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區行政服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協調、監督、指導各部門、各單位優化營商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輿論氛圍。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八條本市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政務環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許可事項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智能化、便民化,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以清單形式向社會公布各項行政權力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和相應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創新、創業、人才、產業等政策。涉及市場參與者的,應當依法公開並及時實施,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解釋和咨詢服務。第十二條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和合並行政許可等政府服務事項;依法取消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據的證明材料;根據改革實踐的需要,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完善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制度。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市統壹的政務服務目錄。
市行政服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行政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程序和服務指南,明確行政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核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並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執行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全市同壹政務服務事項按照同壹標準執行。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壹的政務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綜合便民服務中心,對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綜合受理、集中辦理、上門服務和限時服務,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社區(村)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延伸服務。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子政務溝通平臺,實行跨區域、跨部門的電子政務數據共享,利用互聯網終端、移動終端、自助服務終端等智能服務渠道,推進電子政務服務事項全程在線辦理,並與政務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整合互通。除非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政務服務事項流程,減少辦理時間,減少辦理環節。需要告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辦理程序、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時限的,應當壹次性告知。對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的政務服務事項,要在服務窗口或政務網絡平臺壹次性受理並辦結。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材料;應當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的信息,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政務網通平臺提取、生成或者享用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