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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公開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推進和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第三條本市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

市、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六條行政機關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發布前與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行政機關經溝通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主要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第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第十壹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機關認為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該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以及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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