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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幹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中方幹部的管理,維護合營企業用人自主權和中方幹部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方幹部是指合營企業中方董事會成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及其他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第三條合營企業中方董事會成員由中方委派或更換。中方董事會成員應是中方投資所有權的代表,具有涉外經濟法律知識,能掌握政策,有管理才能,作風正派,勇於開拓,善於與外商合作。凡擬任命為合營企業董事會成員的中方幹部,應事先經任命單位考核,並按管理權限辦理批準手續。任職期間,根據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對其工作表現和思想表現進行考核。合營企業中方董事會的任期按合同規定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轉讓,應取得董事會同意。第四條合營企業的中方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合營企業的經理,其任免依法由合營企業董事會決定。屬於其他崗位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任免,由本企業決定。第五條合營企業可以通過委托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各方推薦,請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推薦和洽談就業,或直接向有關單位咨詢就業等方式,聘用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第六條合營企業應在市人事局的指導下,公開招聘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擇優錄用。第七條凡經公開招聘、推薦就業的人員(不含借用人員),與原單位、部門脫離關系,不再相互承擔責任和義務。第八條合營企業公開招聘中方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前,應向市人事局提交招聘簡章和聘用合同標準文本,經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後,由合營企業根據市人事局的審核意見,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組織公開招聘,並向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下列範圍以外的幹部均可自行申請加入合資公司:

(壹)本市從事保密工作的人員;

(二)本市企事業單位中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生產、建設、科研、設計項目的人員;

(三)本市中小學教師;

(四)本市緊缺人才或特殊行業人才;

(五)擅自離崗的在職人員。第十條社會閑散人員可以自行申請。對合營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在具有本市正式戶口範圍內難以解決的,經市人事局征得有關地區人事部門同意後,可在外地招聘。第十壹條合營公司聘用的人員應辦理相應手續。如果是從外地在職幹部中招聘的,合營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現行規定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從本市在職幹部中招聘的,由合營企業向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從社會閑散人員中招聘員工的,由合營企業直接與本人簽訂聘用合同。第十二條符合合營企業錄用條件的幹部,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和協助辦理各項手續。如果單位堅持不同意調出,我可以辭職。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寫。經單位同意後,市人事局憑辭職批準證明和合營企業接受證明,通過合營企業主管部門辦理推薦手續。其所在單位不同意調動,拒絕辭職的,由主管部門先行協助。如果協助不成,合營企業可向市人事局申請晉升。各方(合營企業、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都必須執行仲裁結果。第十三條合營企業需要聘用研究生和本科、專科、中專畢業生的,必須提前向市人事局駐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代表處申報計劃,並向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合營企業根據下達的計劃指標,按規定從有關院校招聘;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協助辦理有關招聘手續。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可以從本市全民和集體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協商聘用幹部,雙方根據互利原則商定經濟補償標準,由合營企業支付。受聘幹部的人事關系仍留在原單位。第十五條合營企業聘用的幹部是免費分配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中專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向合營企業索要培訓費;合營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凡屬有償分配或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幹部,可在錄用時約定收取適當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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