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根據有關稅法的規定,對稅收工作進行管理、征收、檢查等活動的總稱,也稱“稅收征收管理”。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稅收征管環節包括哪些內容的知識。歡迎閱讀。
壹、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時,向當地稅務機關書面登記其生產經營情況的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所有有應稅所得、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條件和適用範圍。
(1)工商註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止註冊。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需要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期限內停業或復業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停業期間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納稅。停業期滿後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將視為恢復經營,進行征稅管理。
(四)註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前,向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上交註銷發票、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五)登記報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時,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
2。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更換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發制度,壹般每三年換發壹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壹般每年壹次。
(3)國、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系統。稅務機關積極推行國稅局、地稅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制度,方便了納稅人,加強了戶與戶之間的合作。
(4)部門協調制度。為推進社會綜合治稅,《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核發情況;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內登錄稅務登記證號,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納稅人的開戶情況。
(5)遺產證書補發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領。
3。非法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和使用登記證的;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記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記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帳簿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連續記載各項經濟業務的帳簿和賬簿。憑證是納稅人用來記錄各項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憑證。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會計賬簿和憑證進行管理和監督,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
1。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備案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會計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采用計算機記賬的,還應當在使用前將記賬軟件、使用說明及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不壹致的應對措施。納稅人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方法與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3。賬簿設置要求。納稅人應按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特別是現金賬簿和存款日記賬)及其他與履行納稅義務有關的輔助賬簿。
4。會計憑證的使用要求。會計憑證應當合法有效。合法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填制憑證,不得使用非法憑證;有效,它要求取得和填寫的證書內容真實,要素齊全。
5。賬簿和憑證的保管要求。納稅人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
6。稅控裝置的使用要求。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稅務機關積極推廣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7。非法處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非法印制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三,發票管理
發票是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過程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按照發票的使用範圍,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
1。發票打印。
壹般稅務機關會統壹設計發票,指定專人負責印制和管理,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普通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上述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發票。
2。發票收集和購買。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辦理領購發票。
(2)納稅人可根據自身需要,在完成必要手續後,辦理普通發票領購。辦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而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完善,無法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等相關增值稅納稅信息。所有出售的商品都是免稅商品;違反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印制專用發票的;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未按規定保存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未按規定申請防偽稅控系統變更和發放的;未按照要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證明,在提供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後,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並限期上繳。
(四)稅務機關采取新舊發票交換、新舊發票核對、分批供應的方式。
3。發票開具。賣方應按規定填寫發票;買方應按規定索取發票;納稅人必須開具或取得電子商務發票;發票應壹次性全部填寫,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發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發票應加蓋專用發票章;發票開具後,如需開具銷售退貨紅字發票,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2010年2月國務院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取得發票的管理。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商業服務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付費用,要按照規定取得合法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包括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白條或偽造的假發票、無效發票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
5。發票的存儲和取消。
在稅務機關或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發票專人保管制度、專庫保管制度、專帳登記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和定期盤點制度,確保發票的安全。使用票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使用過或者未使用過的發票上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統壹銷毀使用過或者未使用過的發票。
6。非法處理。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不按規定印制發票或制作防偽專用品,不按規定購買、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存放空白發票,擅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賣發票等。,稅務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給予相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就稅務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它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收管理的重要制度。
1。申報對象。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不論在此期間是否有應納稅款或已減免稅款。
2。申報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中。主要項目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退稅項目及稅額、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額、納稅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繳稅款等。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不僅要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還要根據情況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
3。備案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4。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現場申報)。它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或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壹種方式。
(2)郵寄申報單。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特快專遞納稅申報統壹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並向郵政部門索要收據作為申報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3)電子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進行納稅申報的壹種方式。采用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關資料,並定期以書面形式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銀行網點申報。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到銀行網點申報。
(5)簡單申報。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經稅務機關批準,以完稅證明代替申報的納稅人。
(6)其他方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委托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人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簡並征收期的備案方式。
5。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但必須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間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6。非法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動詞 (verb的縮寫)征稅
稅收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和範圍,通過法定程序征收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壹系列活動。稅收征管是稅收征管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納稅人納稅義務的體現。
1。稅收的主要方式和適用對象。
審計和收集。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征稅辦法。適用於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嚴格規範、納稅意識強的納稅人。
批準的收藏。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數、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經營成本、平均利潤率等因素,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征稅。壹般適用於業務規模小、記賬簡單或核算不完善的納稅人。
定期配額收集。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自行申報和壹定的審核程序,核定壹定時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按月或按季征收稅款。壹般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無法準確計算營業額和收入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
代收、代扣、代繳。按照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收取或者支付交易款項時,應當依法從交易款項中扣除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申報征收方式。適用於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委托收款。稅務機關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為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主要適用於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收征收,如集市稅、車船稅等。
查收。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市場同類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納稅人應稅商品的收入,並據此征稅。壹般適用於在市場、車站、碼頭以外臨時經營的零星、流動稅源。
2。納稅期限和延期付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將不收取滯納金。
3。稅收減免。
稅收減免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或者免稅待遇。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後,從期滿的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否則稅務機關將予以追繳。
4。退稅和收稅。
由於計算錯誤、稅率適用不當等原因,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退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同時,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並不得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追繳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5。稅收保全和執行。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為保證稅款能夠按時足額入庫,對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進行限制的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證正常稅收征管活動的強制手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查封、扣押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收強制執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當事人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依法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在采取稅收保全和執行措施時,必須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違法收養的,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同時,壹旦稅收實現,應立即解除相應的稅收保全和執行措施。
6。非法處理。
納稅人偷稅、騙稅、欠稅,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因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妨礙稅收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查稅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和監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行政檢查。稅務檢查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
為了保證稅務機關通過檢查能夠全面、真實地掌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包括:查帳權、現場檢查權、責令提供資料權、調查取證權、核實帳目權、檢查存款賬戶權,並對這些權力的行使規定了明確的條件和程序。
2。稅務檢查的形式。
根據實施主體的分類,稅務檢查可分為稅務稽查日常檢查和征管部門日常檢查。稅務檢查由稅務檢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情況的全面、綜合的專業檢查,主要針對涉及偷稅、抗稅、騙稅的重大案件。征管部門檢查是征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為解決或預防征管某壹環節出現的問題而進行的稅務檢查。
3。稅務檢查規範。
(1)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標準。①控制檢查次數。稅務機關應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稽查部門牽頭統壹安排部署各類稽查工作,建立國、地稅局聯合稽查、稽查結果共享制度,減少重復稽查。
(2)實行檢查回避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回避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下列關系之壹: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親密無間;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利益。稅務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③應出示相關稅務證明。稅務機關派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四)稅務機關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參與人進行稅務檢查。
⑤支票存款賬戶在審批、使用、人員等方面都有嚴格的限制。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並持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進行查詢。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方可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不得將查詢所得信息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⑥對賬檢查有嚴格的審批和時限。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繳款清單,並在3個月內全部退回。在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會計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檢查,但必須在三十日內交還。
⑦應保守被檢查者的秘密。
(2)納稅人及相關部門配合稅務檢查的標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當事人的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4。稅務檢查程序。
(1)選擇案例。主要通過運用計算機病例選擇分析系統進行篩查、人工收集分類、比例選擇或隨機抽樣進行篩查、根據公民舉報、上級交辦、相關部門移送、交叉調查、信息交換等材料三種方式確定考察對象。其中,涉稅舉報是查處涉稅違法案件的重要來源之壹。
(2)檢查。壹般情況下,稅務檢查機關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對象,並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發出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但在下列情況下不允許事先通知:公民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檢查機關有理由認為納稅人有違法行為;提前通知妨礙檢查。稅務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檢查對象、證人、利害關系人了解情況,提取、調取物證、書證,進行實物或者現場檢查。
(3)審判。稅務機關在完成檢查的基礎上,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定案件事實,審查鑒定證據,分析確定案件性質,作出處理決定。對數額較大、情節復雜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重大案件,稅務稽查機構應當及時提交稅務機關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確保案件定性和處理的準確、適當。
(4)執行力。稅務檢查事項完成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處理決定,並督促被檢查對象及時、足額將滯納金、罰款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