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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

中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為了實現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目標,落實上述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根據中國的國情並吸收其他國家的經驗,規定了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各項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具有全局性意義的基本制度。

(1)環境標準體系是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因為保護和治理環境,需要對環境質量、汙染物排放和監測方法做出統壹的規定,環境標準是為了防治環境汙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身健康,規定需要統壹的各種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的數值。環境標準體系是關於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制定和實施的體系。

根據1999《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環境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環保總局標準。國家環境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和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只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國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地方標準在其頒布的地區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護自然環境、人類健康和社會財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的限制性規定。汙染物排放標準(或稱控制標準)是為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向環境或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排放汙染物的限制性規定。

在資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種標準,比如草原載畜量標準,漁業方面的捕撈標準,各種節水標準。

(2)環境監測和報告制度環境監測是運用化學、物理、生物、醫學等方法,調查和確定環境中汙染物的性質、數量、影響範圍和後果的活動。它是環境管理的基礎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定期監測環境中的各種元素,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監控各單位汙染物排放情況;為環境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信息。環境監測實行環境質量日報、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制度。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每年6月發布環境狀況公報。此外,在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方面也實行監測制度,如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濕地水禽監測、草地生產和生態監測等。

(三)環境資源規劃制度環境資源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壹定時期內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出的總體安排。環境資源規劃制度是關於此類規劃的編制、內容和實施的法律規定。制定環境資源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嚴格實施,是實現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管理措施,意義重大。《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該州還發布了

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各種自然資源法也規定了規劃、其編制、批準和實施。比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法規定,國家制定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和區域制定規劃,等等。

(四)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汙染單位環境保護責任的行政管理制度。責任人是地方各級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領導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上級政府確定環境保護目標,通過與下級政府、相關部門、企業簽訂責任書,層層分解環境保護責任,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落實環境保護任務。其法律依據: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產生汙染的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這是《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近年來,這壹制度得到進壹步加強,強調黨政壹把手負總責,加強考核和獎懲,並將環境質量作為政績考核和幹部任用的重要內容。此外,中國還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制度。考核對象為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指標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情況進行考核,以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

(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根據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這是壹個預防性系統,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不利的環境影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是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的。這壹制度被引入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並在後來的所有環境保護法中有所規定。2002年10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壹步發展了這壹制度。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畜牧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應當分別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微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不大的,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對相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六)“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壹項制度,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是防止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本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壹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本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6)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指排汙者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汙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況,並接受監督管理的各種規則。《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家政服務人員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了申報登記的對象、內容和程序。該制度的實施是為了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地掌握相關信息,進行有針對性的環境管理。

(七)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是指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益的法律規定。明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益,不僅是國家經濟制度的需要,也是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根本保證。資源產權不清往往會引發糾紛,造成資源的不當使用、浪費和破壞。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城市裏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根據《憲法》,各種自然資源法進壹步規定了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綜上所述,大部分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少數歸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是依法占有、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所有的自然資源法和民法都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同時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授予或確認取得、開發利用取得、承包取得和轉讓取得。由於自然資源的種類繁多、用途廣泛,除了上述的使用權,《自然資源法》還為人們規定了許多其他權益,如砍伐樹木權、捕魚權、狩獵權、取水權、探礦權等。,稱之為自然資源的特殊權益。法律保護自然資源的合法所有權、使用權和特殊權益,並規定了相應的權益爭議解決制度。

(九)環境資源領域的許可制度環境資源領域的許可制度是指從事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活動,必須事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發給許可證的壹套管理措施。本制度的實施是為了控制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這是世界上所有國家都采用的有效制度。在我國,環境資源的許可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許可制度,如《森林法》規定的林木采伐許可制度,《水法》規定的河道取水采砂許可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狩獵、馴養繁殖和特殊獵捕許可制度;二是環境汙染防治許可制度,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海洋傾倒許可制度,《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制度。關於企事業單位排汙許可制度,雖然上世紀80年代末就有壹些法律法規規定,並在相關地區試行,但法律至今沒有做出任何概括性的規定。2000年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並向該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發放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許可證。根據這壹規定,國家環保總局在相關地區加緊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可以預計,在《環境保護法》修訂時,該制度將得到進壹步規範和普遍實施。

(10)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排汙費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繳納壹定的費用。這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體現,也是自然資源本身價值的要求。自然資源的價值是由其重要性、稀缺性和在資源勘探過程中付出的社會勞動決定的。隨著人口的急劇增加和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日益稀缺,資源的重要價值越來越突出。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可以促進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充分利用。我國大部分自然資源法律明確規定了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水法規定,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等等。資源有償使用主要包括:

壹是征收資源稅,如城鎮土地使用稅、開采礦產資源資源稅;

二是收取資源使用費和補償費,如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排汙費制度又稱排汙收費制度,是指國家依法向排汙者收取壹定費用的壹套措施。向環境排放汙染物是對公共環境的壹種利用,往往會產生不良影響。所以要支付壹定的費用來補償。這是“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征收排汙費可以促進排汙者加強環境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防治汙染,並為環境保護籌集部分資金。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了排汙費制度,1982年國務院頒布了《排汙費征收暫行辦法》,從此超標排汙費正式征收。1996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不僅重申了征收超標排汙費,還規定只要汙染物排入水體就要繳納排汙費。2000年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超標排放汙染物屬於違法行為,排放汙染物應當繳納排汙費。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國務院於2003年6月5438+0日頒布了《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新的排汙收費制度。其突出的壹點是根據新的收費標準,按照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超標的,加倍收費;環境噪聲超標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收費;排汙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汙染防治。此外,近年來,國家正在推進城市汙水和垃圾處理的產業化。在城市範圍內排放汙水和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汙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這也是“汙染者付費”原則的體現。

(11)水資源利用的禁止和救濟制度,是指法律法規對資源利用的行為、對象、時間、範圍、工具等作出的禁止和限制規定,以及對不可避免的損害或破壞進行救濟的規定。這是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種自然資源法的重要內容。比如,在土地資源保護方面,法律規定:非農建設可以使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失控、塌陷、侵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負責復墾。其他資源法也根據自身的需要和特點規定了相應的禁止和救濟制度。

(12)環境資源領域的法律責任制度,是指違反環境資源法或者汙染危害環境,應當依法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它是由環境資源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範構成的綜合體系。根據這壹制度,違反環境資源法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汙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重汙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它的具體規定,特別是關於環境汙染民事責任的規定,有許多獨特之處。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發展黨員工作規則》

第三條發展黨員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充分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審慎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規劃;堅持會員自願、個人吸收的原則,成熟發展壹個。禁止急於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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