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第三條符合下列規模和標準之壹的鐵路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者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監理合同估算價在65438+萬元以上;
(三)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低於上述規模和標準的鐵路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第四條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第六條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七條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招標投標活動及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八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的統壹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制定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審查招標人的資格。第九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托的鐵道部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和鐵路局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工程招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委托權限負責對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招標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審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標底編制單位的資格;
(三)監督檢查招標各方的招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四)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和國家與地方或企業合資、合作的招標方案、標底、評標辦法和招標結果;
(五)協調與省、市地方招標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六)建立和管理招標評標委員會評委專家庫。第十條鐵路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的采購等招標活動,應當在鐵路有形建築市場交易中心進行,經項目招標管理辦公室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第二章招標第十壹條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國家批準,其他建設項目已按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
(2)有批準的設計文件(兩階段設計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壹階段設計的施工圖);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已經建立。第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負責組織招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三條招標人的責任和權利
(1)責任:
1.發布招標公告和編制招標文件,並負責組織招標;
2.審查投標人的資格;
3.組織現場踏勘,對招標文件中的問題進行解答和澄清;
4.編制標底,組建評標委員會,編制評標報告;
5.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6.對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與建設項目目標的差異負責;
7.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按規定保守秘密;
8.負責投標文件的建立和保存。
(2)權利:
1.參與設計文件評審;
2.根據招標法律法規,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通過資格後審選定投標人;
3.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招標事宜,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4.有權拒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
5.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