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必要的資金投入。
法律依據:《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規範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並從事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的企業法人,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涉及地方鐵路運營事項的,國家鐵路局將采取召開評審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參加評審。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鐵路運輸許可的範圍分別包括高速鐵路客運、城際鐵路客運、普通鐵路客運和鐵路貨物運輸。
第四條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和其他合法經營方式。
沒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應采取獨立和合作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工作應當貫徹國務院關於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批、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問責的原則,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無論采取何種經營方式,都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運輸規模所需數量的機車車輛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具有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措施、服務質量標準和生產操作規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擬從事高速鐵路客運的申請企業,其鐵路運輸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鐵路運輸管理經歷,專業技術管理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鐵路運輸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客運和普通鐵路客運的申請企業,其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鐵路運輸管理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鐵路運輸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其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鐵路運輸管理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鐵路運輸經歷。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殊貨物運輸時,相關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操作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的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企業采用委托經營方式的,受委托企業應當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