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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調解需要註意什麽?

庭前調解如果成功,可以避免審判過程,更好地解決糾紛。庭前調解最重要的是當事人是否自願申請調解。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庭前調解註意事項的全部內容。

壹、審前調解註意事項

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程序合法。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不願繼續調解的,不得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要久拖不決,要及時裁決,等等。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應當是自願和合法的。調解的合法性是指調解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並不要求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完全符合法律。

二、法院調解原則

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當事人是否自願參加庭前調解。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無論是進行調解活動還是形成調解協議,法院調解都應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壹,在程序上,是否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第二,是否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明辨是非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基本明確的基礎上進行。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活動。

(3)合法性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應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則,所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

第三,審前調解的程序

1,調解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層次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具體來說,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後、開庭前、庭審中、二審甚至再審中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條例》,答辯期滿後,判決作出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庭審中的調解通常在法庭辯論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後另定日期。壹般是當事人申請調解,法院也可以主動提出建議,征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法院的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

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法官主持;調解可以在法院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他們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緊張,解除當事人心中的壹些疑慮,有利於調解協議的形成。

法院調解應當在當事人的參與下進行,原則上應當采取面對面的形式。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對當事人分別進行調解。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離婚案件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自行調解。當事人親自參加調解確有困難的,應當就分居和不分居問題出具書面意見。

3.調解協議通常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

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出,雙方當事人均可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條例》,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調解協議違反法院調解相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民事調解規定》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3.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院庭前調解的註意事項大致可以分為兩個主體:壹個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法院。民事訴訟法院調解有利於提高法院效率,但必須依法進行。公民有選擇權。民事訴訟任何壹方不願調解的,可以要求法院直接進行訴訟。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帶來的審前調解註意事項。經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或者請求原告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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