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檔案造假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幹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問題,應當實事求是,準確定性,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懲防結合。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篡改、偽造幹部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偽造幹部人事檔案: (壹)篡改或者偽造出生時間、工作時間、入黨、學習經歷、工作經歷、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或者偽造公務員(幹部)身份、企事業單位等材料的;(三)篡改或者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四)篡改或者偽造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等材料的;(五)篡改或者偽造加入中國* * *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六)篡改或者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等材料的;(七)篡改或者偽造錄用、招聘、入伍、安置、工資等材料的;(八)篡改或者偽造考核、考察、任免、認定、政審等材料的;(九)篡改、偽造其他材料;(十)擅自抽取、更換、增添、銷毀檔案材料的;(十壹)冒用他人身份和其他材料,在招生、入伍、招工、招聘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二)有其他篡改和偽造情形的。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處理: (壹)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偽造檔案的;(二)本人親屬、特殊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本人知情或默許的情況下偽造本人檔案材料,或者本人當時不知情但知道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三)拒絕配合組織對檔案中有關問題的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四)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幹部工作機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弄虛作假的人員)予以處理: (壹)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直接弄虛作假的;(二)非法查閱、借閱、轉發檔案等。,為他人弄虛作假提供便利;(三)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及時上報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四)在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調查中隱瞞、歪曲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毀滅有關證據的;(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壹)指使、唆使、縱容或者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檔案造假的;(二)幹擾或者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的;(三)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違反規定處理的;(四)本地區檔案造假問題突出,查處不力的;(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情節嚴重的,予以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情節嚴重或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結論的。需要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未得出結論的,行為發生時的法規或者政策不認為違法的,按照當時的法規或者政策處理;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政策被認為違法,但本辦法不認為違法或從輕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通過偽造幹部人事檔案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經組織審查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撤銷或者取消。
第十壹條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應當嚴格審查幹部人事檔案,凡有弄虛作假嫌疑的,應當停職接受調查核實;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二條處理幹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問題,應當在深入調查核實、認真甄別認定的基礎上,必要時聽取本人陳述,經集體研究後作出決定。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區分篡改、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與“填寫不符”、“信息勘誤更正”等情形,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因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的,影響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 * *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010+08日起施行。
停課處理辦法_教師違紀違規處理辦法
* *鎮中學教師容錯糾錯機制(討論稿)為了加強學校管理,樹立良好的師德和學風,促進教師自律和他律,樹立校風,消除教師隊伍中的不正之風,塑造團結向上、正氣凜然、有戰鬥力的教師隊伍,引導教師投身教育教學事業,依法提高全體教師的師德修養和教學水平,制定本辦法。
1.適用範圍:1。諷刺、挖苦、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尊重學生家長,造成不良影響的。
2、組織學生購買學習輔導資料,向學生推銷商品,違反有關規定為學生補課。
4.工作日和工作場所上班前打牌、下棋、麻將、飲酒,造成不良影響。
5、非正常方式回應意見、表達訴求,且學校領導影響惡劣。
6.上課遲到早退沒課,導致班級管理混亂,學生意外。
7.私自調課,無教案上課,上課抽煙,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
8、課堂紀律差,失控和各種意外。
9.無故曠課或長期事假,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
10,擅離職守,導致失職。
11,參與賭博、酗酒、打架鬥毆、封建迷信或者偽科學活動,造成壹定影響的。
1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不隨意參加集體活動,不服從領導或者拒絕完成任務,不按時完成任務,對教育教學造成壹定影響的。
13,在公共場合發布或傳播負面新聞和低俗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14,上班期間做與教學無關的事情。
15,因班級管理不善,發生學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
16,其他需要處理的違規行為。
二、處理意見:全體教師要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嚴格約束自己,樹立良好的教師形象。違反者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1,按照績效考核辦法、教師量化考核辦法、教師年度考核辦法執行。
2.校領導找他們談話,分析原因,給予口頭警告。
、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3、學校主要領導批評教育,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在全校予以通報。
4.今年不準評先、評先、晉級、晉級。
5、屢教不改的暫緩年檢,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提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7.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辦理程序:1。教師違紀處理工作組調查核實相關事實。
2.教師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組經過討論(或半數以上表決),提出意見,作出決定。
3、決定的執行。
4、視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理結果,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容錯糾錯是指對那些在履行職責、改革創新過程中,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出現失誤,但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勤勉盡責,不謀私利,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正錯誤,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處罰的部門和個人。
第三條容錯糾錯工作實行個案處理,堅持依法依紀、堅守底線、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允許試錯、寬容錯誤、預防為主、及時糾錯、勇於擔當、激發活力的原則,鼓勵改革創新、支持幹事創業、及時預防和糾正錯誤。
第四條在改革創新和履職過程中,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工作中出現偏差和失誤,但沒有違紀、無私利、無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容錯。
(壹)在執行上級決策部署中,特別是在推進課程改革實驗中,因大膽履行職責和大力推進工作出現失誤或矛盾的;(二)在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中,因經驗不足、開拓失誤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三)在招商引資、精準扶貧、項目建設中,因促進發展、創造性工作或不可預見因素,執行政策規定出現壹定偏差,造成壹定損失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四)在政策法規的把握和執行中,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清,或者受政治政策法規調整的影響出現偏差的;(五)在服務企業和群眾中,對提高效率的容忍度的接受和審查存在壹些錯誤或偏差的;(六)在處置重特大事故、群體性事件、突發案件或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決策果斷、反應及時,處置失誤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七)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八)在涉及全局利益的工作中,因維護大局、主動放棄局部利益而引起內部矛盾和不滿的;(九)按照事件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或者從輕追究責任的;(十)主動糾正錯誤,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十壹)符合容錯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容錯人符合第四條容錯情形之壹,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完全免除責任: (壹)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二)符合黨工委的決策部署;(三)經過集體民主決策的證明文件和證明材料;(四)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五)主動采取措施,盡力挽回損失。
第六條容錯性鑒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申請。相關部門或個人被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減責或免責情形之壹的,應在啟動問責程序後7個工作日內,按幹部管理權限向公司紀檢組和行政人事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依據和材料。
(2)驗證。受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形成調查報告。
對於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部門應當予以說明和答復。
(3)識別。核實後,由公司紀檢組和行政人事部根據事實、紀律和法律法規作出容錯結論。
(4)反饋。公司紀檢組或行政人事部將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或個人反饋鑒定結果。屬於免責的,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開。
第七條被確定為容錯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減免: (壹)在各項考核中免除扣分;(2)在幹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響;(三)在評先樹後,職稱評定不受影響;(四)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可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有壹定影響的,影響期結束後不影響提拔任用。
第八條建立糾錯機制,對存在過錯或錯誤的部門或個人采取以下措施: (壹)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於普遍存在的* * *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完善體制機制。
(二)查找原因,糾正錯誤。采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發送提醒、責令改正等方式,督促相關部門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錯誤,推動問題整改。(3)分類處置,寬嚴相濟。用好“四種形態”,區別對待,教育引導幹部職工充分發揮紀律和規矩的正面引導和懲戒作用。
第九條糾錯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公司紀檢組或行政人事部對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出免除或減輕責任結論時,應同時啟動糾錯程序,向糾錯對象發出糾錯通知書,說明糾錯原因,指出錯誤,提出糾錯要求。
(二)收到糾錯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糾錯對象應向公司紀檢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書面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相關責任人。
(3)公司紀檢組或行政人事部應對糾錯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其限期改正。
對整改不力、惡劣影響繼續蔓延的,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誡勉等組織措施;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條建立澄清保護機制,對問題不實或被誣告的單位或個人,采取以下措施: (壹)及時消除負面影響。
對沒有證據或輕微違紀但不足以追究紀律責任的信訪問題,可通過談心、開會、通報等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惡意詆毀、幹擾改革創新或繼續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並及時通報曝光的典型案例。
(3)客觀公正處理。在核實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聽取反映的部門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切實保障幹部的合法權益。
(4)加強關懷和照顧。對容錯糾錯的幹部進行後續管理,期限為壹年。分管領導、行政、人事部門每半年至少談心壹次,關心他們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鼓勵他們放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
第十壹條容錯糾錯工作在公司黨組的領導下,由公司紀檢組和行政人事部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公司紀檢組主要負責黨紀、政紀方面的問責和問責的容錯糾錯,行政人事部主要負責組織處理的容錯糾錯和容錯糾錯結果在幹部管理中的應用。
第十二條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支持保障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措施,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黨組負責解釋,具體由公司紀檢組和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停職處理辦法_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處理試行辦法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鐘祖發[2015]23號)第壹條為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增強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二條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檔案造假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幹部人事檔案弄虛作假問題,應當實事求是,準確定性,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懲防結合。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篡改、偽造幹部信息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偽造幹部人事檔案: (壹)篡改或者偽造出生時間、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經歷、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或者偽造公務員(幹部)身份、企事業單位等材料的;(三)篡改或者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四)篡改或者偽造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等材料的;(五)篡改或者偽造加入中國* * *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六)篡改或者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等材料的;(七)篡改或者偽造錄用、招聘、入伍、安置、工資等材料的;(八)篡改或者偽造考核、考察、任免、認定、政審等材料的;(九)篡改、偽造其他材料;(十)擅自抽取、更換、增添、銷毀檔案材料的;(十壹)冒用他人身份和其他材料在招生、招聘、錄用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二)有其他篡改和偽造情形的。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處理: (壹)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偽造檔案的;(二)本人親屬、特殊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本人知情或默許的情況下偽造本人檔案材料,或者本人當時不知情但知道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三)拒絕配合組織對檔案中有關問題的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四)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幹部工作機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弄虛作假的人員)予以處理: (壹)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直接弄虛作假的;(二)非法查閱、借閱、轉發檔案等。,為他人作虛假供述提供方便;(三)不認真履行職責,對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及時上報、不按規定處理的;(四)在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案件調查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毀滅相關證據的;(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壹)指使、唆使、縱容或者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檔案造假的;(二)幹擾或者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的;(三)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違反規定處理的;(四)本地區檔案造假問題突出,查處不力的;(五)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情節嚴重的,予以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情節嚴重或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撤職、降職處分。
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作出結論的。需要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得出結論的,行為發生時的法規或政策不認為違法的,按照當時的法規或政策處理;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政策被認為違法,但本辦法不認為違法或從輕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通過偽造幹部人事檔案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經組織審查確定後,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撤銷或者取消。
第十壹條在幹部選拔任用中,應當嚴格審查幹部人事檔案,凡有弄虛作假嫌疑的,應當停職接受調查核實;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重用。第十二條對於人事檔案造假,應在深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認真鑒定,必要時聽取本人陳述,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格區分侵占、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與“填寫力度不同”和“糾正信息錯誤”的情形,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因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受到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的,影響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 * *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010+0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