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範冰冰案分析
1.範冰冰案的納稅人涉及個人、工作室、關聯公司。
稅務機關依法向範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追繳稅款2.55億元,並加收滯納金3300萬元;範冰冰隱瞞真實收入、通過拆分合同逃稅被處以2.4億元罰款;因利用工作室賬戶隱瞞個人報酬真實性質,偷逃稅款,對其處以2.39億元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少征、偷稅金額1倍罰款94.6萬元;2家企業法定代表人因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非法為少繳稅款提供便利和幫助被處以0.5倍罰款,分別為0.51億元、0.65億元。
2、範冰冰案罰款倍數。
範冰冰隱瞞真實收入、通過拆分合同逃稅被處以2.4億元罰款;因利用工作室賬戶隱瞞個人報酬真實性質,偷逃稅款,對其處以2.39億元罰款;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少征、偷稅金額1倍罰款94.6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未扣繳個人所得稅,非法為少繳稅款提供便利和幫助的兩家企業處以0.5倍罰款。
二、鄭爽的案例分析
1.鄭爽案例中的個人是主要的納稅人。
2019年至2020年,鄭爽未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逃稅款4526.96萬元,少繳其他稅款2652.07萬元。
2、鄭爽案罰款倍數。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鄭爽案,考慮到鄭爽偷稅案發生在2018年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之後,稅務機關依法從重處罰。其中,對於改變收入性質的偷稅部分,處以4倍罰款;對於所謂“增資”的逃稅部分,因為情節比較嚴重,將處以“頂格”五倍的罰款。
三、不作為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
1,交稅——當然
稅法基礎: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2、加滯納金——合理。
稅法基礎: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罰款——依法處理。
稅法基礎: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追究刑事責任——視情節而定。
(1)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註:司法解釋認定為“五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關鍵問題
①偷稅主體: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已扣或已收的稅款;
②偷稅手段:欺騙和隱瞞;
③主觀意誌:必須是“有意的”;
④關於結果:必然導致少繳稅。
(3)免責條款
(壹)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註:不適用免除刑事責任條款的情況:如“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不適用免除刑事責任條款。)
②《關於進壹步做好查辦稅收違法案件工作的通知》(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0號)規定:“因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判斷失誤而未繳或少繳稅款,沒有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不界定為偷稅。”
(三)稅務行政處罰“初犯不罰”項目清單規定:“對清單所列項目中初次發生,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主動改正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5.聯合懲罰
稅收違法“黑名單”和聯合懲戒制度,公布達到壹定數額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聯合多部門開展聯合懲戒。
第四,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雖然範冰冰和鄭爽的案件處罰數額較大,也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但因為免責條款的存在,不被判刑有其法律合理性。(特別是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強調了很重要的壹點,也是鄭爽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關鍵點: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從這兩位明星的案例中,普通人也能得到壹些重要的啟示:
1.逾期未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將按刑法規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壹旦公安機關提起公訴,證據確鑿,該行為構成偷稅罪,法院將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
3.企業在被稅務機關處罰時,壹定要端正態度,及時繳納滯納金,繳納罰款,壹旦移交公安機關,將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