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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妳知道這意味著什麽嗎?我來給妳介紹壹下。我希望妳喜歡它。

《安全生產法》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要求賠償。

解讀本條是關於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賠償的規定。

(壹)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制度。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遭受工傷的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服務。根據法律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政府給予稅收優惠,職工不繳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傷殘、死亡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1)從事日常生產、工傷或者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但在緊急情況下從事直接影響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二)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導致的職業病;(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死亡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五)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6)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7)因公致殘的復員軍人和因戰轉業到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八)因公外出期間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受傷、失蹤,或者突發疾病死亡,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規定時間和上下班必經路線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遭受生產安全事故的職工應當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二)職工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根據民事法律責任中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造成從業人員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受害人損失的責任。這是承擔民事責任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方式。其主要功能是補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賠償範圍原則上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具體來說,在生產安全事故中,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有權請求民事賠償。因此,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了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可以依據民事法律法規獲得賠償,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替代,員工可以享受雙重保障。

基於什麽?民法?能得到什麽補償?

這裏嗎?民法?應該參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發生的事故也應該包括侵權責任法。

1,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

目前,司法界普遍認為有三種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後兩種歸責原則,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適用。如果沒有規定可以適用這兩種歸責原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生產安全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似乎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需要員工證明經營單位有過錯,否則經營單位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仔細推敲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此類案件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業務單位應承擔證明自身無過錯的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員工與雇主的關系屬於勞動,但本質上仍是合同法律關系,只是與其他民事合同相比更為特殊。其特殊之處在於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更註重對員工權益的保護。因此,從保護員工權益的角度出發,適用於普通民事合同糾紛的法律法規也應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履行方承擔舉證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已經依照安全生產法履行了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的法定義務。即使不能確定業務單位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也要根據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規定,仍應認定經營單位對事故負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2、補償的內容

具體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確定。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等。

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系

在既有工傷事故又有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下,工傷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應當采取補充模式,而不是替代模式,即受害人應當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請求賠償,再依據相關民事法律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受害人在工傷賠償中已經支付的實際經濟損失不得再次請求賠償。這不僅符合《安全生產法》立法者的初衷,也符合國務院反復倡導的安全生產方針。

1.從法律的制定和適用來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與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並不沖突。

《安全生產法》是由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職工,除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對此,參與《安全生產法》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劉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釋及實務指南》(以下簡稱解釋)(P146-147)進行了解讀。本條是關於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享有賠償權利的規定。隨著工傷社會保險的實施,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的醫療和康復費用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障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得到解決。但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害,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難以完全彌補。這樣,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向生產經營單位要求賠償。?因此,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可以減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但並不僅限於工傷社會保險賠償,工傷社會保險賠償可以與用人單位民事賠償齊頭並進。這可以體現立法者的立法意圖。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該條款只是基於工傷賠償屬於勞動爭議,應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處理,而沒有規定勞動者在勞動仲裁處理後仍享有民事權利的情形。最高法院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第二條的規定,制定了司法解釋。決議第二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在法庭審判中解釋所有關於具體應用法律和法令的問題?。可見,最高法院只有在具體運用法律、法令時,才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釋,主要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不能改變法律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條款不能也不會取消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賦予勞動者的民事賠償權利。

2.從請求權的角度看,工傷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適用補充模式更符合立法精神。工傷待遇補償是工傷職工依據社會保險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由工傷保險基金和企業共同承擔。其目的是幫助工傷職工實現職業康復,盡快走上工作崗位。民事損害賠償以侵權行為法等民事法律為基礎,由不法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其目的是在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賠償的同時,給侵權人壹個警告。

如果堅持所有工傷職工只能享受工傷待遇,不僅會導致工傷職工因為企業的過錯而受到傷害,還會縱容企業不重視安全生產的行為。這也與國務院壹直倡導的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政策要求相違背。

3.從司法實踐來看,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工傷職工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但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的總額是補足的(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完善工傷保險的通知》(浙府發〔2009〕50號)。工傷賠償中的工資、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近親屬撫恤金由相應的責任主體承擔,民事損害賠償中的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仍由侵權人承擔。但如果企業實施侵權,只能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顯然對受傷員工不公平。

4.從采取補充模式的社會效果來看,壹是符合《安全生產法》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立法宗旨;二是符合《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的立法意圖;再次,從法律效力來看,《安全生產法》的法律效力明顯高於《解釋》。第四,在保證工傷受害人能夠得到全額賠償、恢復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防止工傷責任者通過工傷保險將事故的不經濟性全部轉移給社會,通過法律調整減少事故發生,以保證?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政策的實施。

因此,除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工傷賠償外,依據民法可以獲得的賠償,應當包括根據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除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以外的所有項目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是受害人因工傷在恢復過程中實際支付的費用,這些項目也存在於民事損害賠償項目中。根據民事責任原則,這些損失不能重復賠償。但對於工傷賠償中不包括的項目(如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或基於喪失勞動能力的定型損失(如傷殘賠償金),仍需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傷殘賠償是基於傷殘等級的定型損失,不是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計算的,也沒有辦法估計未來的情況。它是立法者基於法律的價值考量而確定的補償項目。因此,就傷殘賠償而言,不存在實際損失比較的問題,從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來說,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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