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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下面小編將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辦理哪些手續?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4.《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程序。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程序的壹些意見見於勞動部的壹些規章。《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的規定》(勞部發[1999]33號)第18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將職工檔案移交給其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部門。勞動部1996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為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憑證。該證明應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以及所完成的工作。勞動者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上述規定不完善,對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工作交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手續轉移的期限、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勞動合同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1)明確提出國家采取措施,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職工在全國範圍內流動。這樣,壹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隨職工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和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待遇不喪失。

(2)既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出具證明、轉移檔案和辦理社會或保險手續的要求,又設置了時限。

(3)明確了勞動者按照約定辦理交接的義務。

(4)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妥善保管相關勞動合同文本並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二、如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1.為什麽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容易,解除勞動合同難。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雇主的情況並非如此。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違法解除,還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工人可能還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勞動爭議。雙方在薪酬等壹系列問題上達成壹致,不會產生不好的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效應。特別是在勞動者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應盡量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員工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該盡量讓員工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或者在辭職審批表中,明確寫明是員工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達成壹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盡量先協商,待雙方基本達成壹致後,再進行書面確認。妳不能直接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如果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很可能被認為是違法解除。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辦理的手續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您不幸遇到壹些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錄進行法律咨詢。我們有很多專業的律師可以為您服務,我們也支持指定地區的律師在線選擇,我們也有相關律師的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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