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是指城鎮化建設已基本覆蓋、市政公用設施和城鎮化服務設施已基本提供的區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風景名勝區。
城鎮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環保、衛生、公安、國土資源、農牧、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水務、民族宗教事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增加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投入,完善市容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城市公共設施,對損害或者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八條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
(壹)城市道路、橋梁、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汙)排水、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電信、郵政、電力、體育等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展覽、公園、綠地、車站、停車場、賓館、飯店、商店、市場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自行負責;
(四)水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範圍,負責實施城鎮化管理區域內的河道;
(五)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七)穿越城市及其管理區域的鐵路,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區域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實行責任區公示制度,向社會公開責任人、責任區範圍和聯系方式,便於群眾監督。第九條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立面和進行搭建、張貼、塗寫、懸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等導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
(三)按照規範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四)按照規定的責任區、標準和時限清除冰雪,並運送到指定地點。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檢查。
責任人有權制止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並可要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壹條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受損建(構)築物的立面應當及時整修。
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空調、太陽能等設施設備應當統壹規範設置。
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和外走廊上,不得安裝、堆放或者懸掛有礙市容觀瞻、危害安全的物品。平臺和陽臺上堆放的物品不得超過護欄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