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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4]302號)

第壹條為加強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提高評標質量,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的管理,以及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統壹建立、維護和管理評標專家庫;

(三)審核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四)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維護和管理評標專家信息;

(五)監督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遴選過程,依法受理投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入庫申請進行初步審查;

(三)維護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評標專家信息;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的遴選過程,依法受理投訴,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

第六條評標專家的專業分為壹級專業和二級專業(具體專業劃分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所在單位推薦,可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和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未因從事招標投標、評標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前款第(壹)項中的“相當專業水平”是指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並取得學士學位6年,碩士學位6年,博士學位3年;“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由其工作單位推薦”是指從事通信新技術相關工作滿3年,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並得到其工作單位認可和推薦的人才。

第八條評標專家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通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網站,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填寫《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入庫申請表》(見附件2),選擇申請的專業(每個申請人最多可申請2個壹級專業),並提供身份證掃描件原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掃描件原件、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培訓資格證書掃描件原件。

(二)申請人工作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同意後,通過“管理平臺”上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初審或審核。

(三)申請人所在的通信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人在部直屬事業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公司工作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審核。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入評標專家庫。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會公布評標專家名單及其專家編號。

第九條從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從評標專家庫中選聘足夠數量的評標專家,形成自己的評標專家庫。

招標代理機構在聘請評標專家時,應當征得評標專家的同意。

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具體程序如下:

(壹)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投標的,可以選擇從招標代理機構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設定地區、專業、數量等專家遴選條件。設定抽取條件後,可供抽取的專家總數不得少於擬抽取專家人數的5倍。

(3)從“管理平臺”中隨機抽取專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逐壹聯系確認評標專家是否到場,系統存檔備查。

(4)評標專家需要回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繼續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直至確認出席的專家人數符合要求。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應當從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壹)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交通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回避;不回避的,招標人和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加資格審查或者評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確認評標專家參加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活動後,如遇評標專家臨時缺席或者需要回避等特殊情況,應當按照原抽簽方式進行補充抽簽確定。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接受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聘請,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活動;

(二)依法獨立審查資格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提出審查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和影響;

(三)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資格審查或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

(四)依法獲得勞動報酬;

(五)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作出的業績考核進行答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並協助做好相關檢查和投訴處理工作;

(二)按時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活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遵守職業道德,不徇私舞弊,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遵守評標紀律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與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有關的信息,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法定回避的,應當主動回避;

(五)參加評標專家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六)及時登錄“管理平臺”維護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承擔資格審查或評標期間評標專家的食宿、交通等費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評標專家報酬。

第十六條評標專家的工作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活動、培訓和繼續教育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選擇評標專家時,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評標專家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禁止非法選擇評標專家。評標專家的遴選過程和專家名單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或評標結束後,應重新登錄“管理平臺”對評標專家的綜合表現進行評價。

績效評價是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評標專家的能力、態度和有效性的評價,並填寫相關意見。評標專家對績效評價無抗辯的,績效評價應當記入評標專家檔案;評標專家對性能考核有爭議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作出判斷。

第十九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機構對進入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進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的聯系電話、職稱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評標專家將登錄“管理平臺”進行信息更新。

評標專家工作單位和專業發生變化的,由評標專家工作單位或招標機構通過“管理平臺”提交申請,經評標專家工作單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批準後,更新專家信息。

第二十壹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核實後,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將暫停其參加資格審查和評標活動的資格6個月:

(壹)連續三次被選中,但拒絕參加評標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承諾參加評標活動的;

(三)評標有重大遺漏或者錯誤的;

(四)對交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投訴調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核實後取消其參加資格審查或評標活動的資格:

(壹)使用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庫的;

(二)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活動的;

(三)在評標期間私下接觸投標人;

(四)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的;

(六)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的資格申請人或者投標人;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和說明,影響評標公正性的;

(八)自進入評標專家庫之日起3年內未參加評標專家繼續教育的;

(九)暫停資格審查和評標資格期滿後,重新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十)因在招標投標、評標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取消其相關信息:

(壹)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二)工作調動不再適合繼續參與評標活動的;

(3)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評標專家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壹)評標專家的個人情況,包括個人申請或推薦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對入選專家庫的審核確認過程及結果;

(二)評標專家的評價及其績效評價;

(三)評標專家獎懲情況;

(4)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向社會公布評標專家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管理平臺”的安全保護,防止相關信息泄露。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信息產業部[2006 54 38+0]6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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