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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若幹問題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只有二十七條,沒有第八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依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全部申訴。

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訴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決的,應當先行立案。

起訴書內容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補充材料和期限。

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

當事人拒不補正或者補正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請求”是指:

(壹)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的。

(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支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審查下列規範性文件。

(八)請求共同解決相關民事糾紛。

(九)其他債權。

當事人不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壹)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

(三)錯誤列名被告,拒不變更的。

(四)未依法委托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作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重復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明顯不對其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被生效判決所約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正職和副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委托壹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復議申請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被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結果。

第七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他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級別管轄。

第九條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其中壹方可以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時,應當同時對復議決定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決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裁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裁定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駁回原告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復議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法規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行政機關就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協議訴訟案件,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

第十五條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且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主張,作出確認協議效力的判決,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協議,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不能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應當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判給被告賠償。

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且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依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被告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協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判決被告賠償。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依法不履行協議的,訴訟費用比照民事案件受理費標準執行;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協議的,訴訟費用適用行政案件受理費標準。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壹並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有關民事糾紛的,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允許民事糾紛合並審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

(壹)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定或者約定管轄的。

(三)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四)其他不宜合並審理的民事糾紛。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壹並審理相關民事糾紛的,應當將民事糾紛分別立案,由同壹審判機構審理。

行政機關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與民事糾紛案件壹並審理的,不得單獨立案。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解中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置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應當分開審理。當事人只對行政判決、民事判決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經上訴的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壹審開庭前提出;如果有正當理由,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壹條規範性文件違法的,人民法院不得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應當在裁定理由中予以明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機關提出建議,並可以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原告要求的法定職責,被告需要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責令被告重新處理原告的請求。

第二十三條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依法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根據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或者裁定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審結的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修改前已經依照行政訴訟法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1,2065438之前已經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程序性規定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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