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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氣槍。為什麽保安開槍用毒氣打死寵物狗被判7天,天津老太太擺攤打氣球被判3年?

很明顯,不同的地方拿著同樣的尺子,執行了不同的處罰結果!

媒體這麽曝光挺好的。雖然大多數人和我們壹樣,不知道相關法律的具體細節,但至少知道“非法槍支”和非法持有槍支相關的犯罪!

首先,我們介紹了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昏迷的各種槍支。”

看看最近幾起關於非法槍支的案例:

1,河南省新縣法院司法拍賣BB玩具槍。

2016年10月30日,18年2月8日,13玩具槍兩次在線拍賣。

2017,65438+10月3日,這部分拍品撤網。

法院致歉:我院對執行法官責任心不強,忽略了這些玩具槍的屬性,未經鑒定就進入拍賣程序表示歉意。

歷史對比:

20111 2月5日,警方抓獲從事仿真槍交易的唐某等4人,繳獲各類槍支10支。從扣押情況看,唐等4人購買的仿真槍均使用6mm BB彈。

法院判處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陶、張、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

這麽有爭議的“BB玩具槍”絕對可以進入司法拍賣程序!如果沒有消息,那豈不是“合法”拍賣?!

這裏暴露出來的不僅僅是法院的“責任意識淡薄”,還有相關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流程的嚴重缺失。如果這些“BB槍”流入社會,甚至被用作玩具傷人,法院豈不成了“幫兇”?!

另外,別人網上銷售是“非法買賣槍支”,法院司法拍賣不是!更何況拍賣是沒收,待檢,有爭議?!壹個違法的行為,怎麽可能靠壹句“道歉”就解決了!

2.天津趙春華案。

趙春華攤位上的六支槍被鑒定為槍支。2016,16,10月27日,趙春華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逮捕。同壹天,河北地方法院判處趙春華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讓我們來看看趙春華案例的故事:

在那裏擺攤的不止趙春華壹個,她收了500元的“攤位費”。因此,趙春華案不應該只涉及她壹個人,還應該涉及其他攤主,收費的部門應該被調查!妳總不能就這麽白收了,而趙壹個人就要承擔事故吧?!

3、雲南曲靖保安氣槍殺狗案。

2016 12 1,雲南曲靖,保安用氣槍射殺寵物狗。案發後保安槍支被沒收,行政拘留6日。

從表面上看,這兩種氣槍外殼只是地方不同。從案件的性質來看,似乎趙夫人和保安都沒有“私自”藏匿非法槍支:

趙太太每個月都要交攤位費!有的部門認可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氣手槍應該不是個人的。看來應該用物業管理部門來管管流浪狗!

只有地區不壹樣,才會有這樣的對比判斷,說明我國針對非法持有槍支的相關法律和執法部門還不是很成熟。

說這麽多,不是追究執法部門的“不”,也不是為“非法槍支”開脫。只是同壹案件會因為地域和身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處罰,這不僅會影響法律的公正和嚴格,還極有可能制造“錯案”或“冤案”。

趙樹斌的案子和呼格的案子還沒了結。面對有爭議的案件,處罰怎麽會有“區別”!

所以在呼籲嚴格法律正義的同時,希望我們的執法部門多做壹些善後和管理工作:

1,趙夫人不懂法在先,處罰也合適,但是他們現在在天津可以公然違法,卻沒人管!?

2、保安開槍打狗,本質不是其個人行為,而是保安公司或物業管理部門的過錯,怎麽能獨自承擔“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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