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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古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銅仁古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銅仁古城的保護、管理、利用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銅仁古城,是指位於銅仁市中心城區的東山古建築群、中南門歷史文化街區、江宗門半島、大江坪半島、五仙廟半島的規劃控制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條銅仁古城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統壹管理、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銅仁古城保護的組織領導,負責古城的保護利用、監督管理、規劃控制,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遊、城鄉建設、消防、規劃、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碧江區人民政府和古城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銅仁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古城保護機構)負責古城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古城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古城保護名錄,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誌,明確保護責任單位;

(三)負責古城內公共基礎設施及相關建設、修繕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會同碧江區人民政府、古城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建立古城保護機制;

(五)與古城保護和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銅仁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制度,設立由文物、文史、規劃、設計、古建築、消防、園林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咨詢專家庫。

古城保護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古城保護規劃、名錄和計劃以及建設管理重大問題的決定進行論證和審查。未經論證、審查或者論證、審查未通過的,不得進入決策程序。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或勸阻破壞銅仁古城的行為。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投資、資助、捐贈、設立公益基金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古城保護、利用和研究。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碧江區人民政府、古城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銅仁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每年端午節的那壹周是銅仁古城保護宣傳周。第二章保護第九條銅仁古城實行分類保護,嚴格保護文物保護單位,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重點控制歷史建築的形態結構和傳統民居風貌,充分保持現有建築風貌,不得擅自改變與之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大江坪半島和五仙廟半島規劃控制區內的建築高度、體量和外觀應當與古城建築風格相協調,符合古城整體風貌。第十條銅仁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壹)周逸群烈士故居、飛山宮、傳珠宮、東山寺、古城墻、古城門、古碼頭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2)中南門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包括其範圍內的賈珠大院、珞珈大院等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

(3)益群小學、東山抗戰陣亡將士紀念碑等紅色文化資源;

(四)摩崖石刻、牌坊、亭閣、古井、古樹名木;

(5)書院、文廟等現有建築;

(六)傳統地名、歷史建(構)築物名稱、商業老字號名稱;

(七)銅巖、東山、江宗門半島、大江坪半島、五仙廟半島等景觀風貌;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物體。第十壹條銅仁古城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制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古城保護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對象普查和保護名錄的編制修訂工作,對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提出名錄建議,經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古城內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文物,均可向古城保護機構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二條古城保護機構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檔案和電子數據庫,並實行動態監管。保護對象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壹)利用現狀、歷史沿革、名人軼事和文化藝術特色;

(2)通過普查和研究獲得的信息;

(三)測繪和設計資料;

(四)維修和保養過程中的圖形和圖像等資料;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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