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收集、審核、錄入的統計數據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的壹致性負責。
統計人員既要依法履行上述職責,又要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在統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堅持以統計調查對象的真實情況和數據為依據。
擴展數據:
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安排的統計調查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管理和開展統計工作,依法進行統計調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收集、審核、錄入的統計數據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數據的壹致性負責。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統計問題,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糾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不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
第三十壹條國家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核評價制度,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統計隊伍的穩定。
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實施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並及時將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移送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違法行為或者核實統計資料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發出統計檢查詢問,對有關事項進行檢查;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經營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實;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被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信息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不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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