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5.證券中介服務體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及處理制度。
擴展數據: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要以人為本,把堅持安全發展寫入總則,對於堅持紅線意識,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第三條)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提高到“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壹步明確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務和根本途徑。
新法提出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壹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責任。(第三條)
3.落實“三個務必”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的地位。根據安全生產管理行業必須管安全、經營管理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首部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的行政執法部門。(第八、第九和第六十二條)
4.強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他們的安全生產責任。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監管人員不足、隱患集中、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
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八條)
5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裝備標準和崗位職責。
新法壹是明確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的從業人員下限由300人調整為100人。
二是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主要包括起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操作,監督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二十壹至二十三條)
6.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以及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壹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二是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勞動者義務。(第二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
7.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將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重要內容:壹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管理和監督體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第三十八、九十八和九十九條)
8.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結合多年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第四條)
9.實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推進:壹是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
二是建立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
10.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根據2006年以來河南、湖北、山西、北京、重慶等省(市)的試點經驗,重點是增加事故單位職工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償資金來源。新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四十八條)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