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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會有什麽後果?

不如實告知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賠,不退還保險費。惡意騙取保險金的,可能涉嫌犯罪。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體現。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擴展數據

基本事實

王是王的妹妹。2011年4月3日,王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以王為被保險人的重大疾病保險。壽險申請書(電子版)中的健康告知第3項寫明:目前或過去壹年內是否到醫院進行過門診檢查、用藥、手術或其他治療?

第四項:近三年內是否有過異常的醫學檢查(包括健康檢查)結果?第五項:近五年內是否曾住院檢查或治療(包括入住養老院、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以上所有詢問在投保單上都標註“否”。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險人王某均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

王在庭審中稱,保險單上勾選的“否”是電腦打印的,並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核對。在簽訂上述合同時,保險業務員只是拿著60多頁的整份合同,指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個位置簽字,並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再復印壹遍。"我已經閱讀了保險條款,了解了它們的特點和不確定性."

至於健康詢問的事項和內容,在這次保險事故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沒有仔細看,更不用說被業務員解釋和詢問了。保險公司於09年4月119日簽訂了保險合同號為PXXX的人身保險合同。重大疾病保額65438+萬元。合同所附保險條款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

2065438+2004年9月2日,王某某委托業務人員辦理增保,增保內容為:增加本保單重疾基本保險金額20萬元,將該險種基本保險金額變更為30萬元。

同時,保險公司再次以書面形式查詢王某某、王某的健康告知,其中第1項為“原保險合同涉及的告知內容是否不真實”;第七個問題是“自原政策生效之日起,體檢(包括健康檢查)有無異常結果?”;

11項為“女性補充信息欄:是否有子宮、乳腺、陰道等其他婦科疾病?”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沒有”。王某某、王在簽字欄簽字確認。

2016 65438+10月1至65438+10月19,王在北京某醫院住院治療。病歷:既往病史:2009年因宮頸CIN2在B醫院做宮頸錐切。當前病史:?2個月前體檢發現子宮內膜增厚,在C醫院做了刮宮。出院後診斷為子宮內膜惡性腫瘤、子宮內膜高分化子宮內膜樣腺癌Ia1期等。之後,王針對上述疾病向保險公司申請了30萬元的重疾險。

保險公司通過調查,發現王自2013起體檢異常。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在北京某門診部查獲王的健康檢查報告。體檢報告健康對比結果壹欄顯示:2013,10,王體檢結果異常,子宮內膜回聲不均(請結合臨床),宮頸囊腫(多發)。

2014 10 16,王體檢發現子宮內膜異常增厚,回聲不均勻(建議進壹步檢查),宮頸囊腫(多發),右附件區多房囊性腫塊。

2065 438+05 10月22日,15,王體檢子宮內膜異常增厚,回聲不均勻(建議進壹步檢查),宮頸囊腫多發,左側卵巢囊腫。庭審中,被保險人王某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稱其在2014增加保險時就知道王某體檢子宮內膜有異常,但被保險人認為是很多女性都會有的現象,並不認為是疾病。

2065438+2006年3月1日,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根據保險條款,被保險人王重疾保險金給付10萬元整,保險責任終止;本保單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降為人民幣5萬元。經審查,被保險人在保單PXXX項下重大疾病合同簽訂前存在嚴重影響我們核保決策的健康狀況,但被保險人在加保時未如實告知。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本公司通過保全返還的方式,對增加的保險合同部分解除合同。

裁判結果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駁回王的訴訟請求。壹審宣判後,王提出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論和分析

法院認為,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可以確定為:保險公司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了健康告知的詢問;申請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取消保額不賠付保額是否合法有效。

1.保險公司有沒有詢問被保險人關於健康告知的情況?

本案中,投保人於2014年9月申請了附加險,保險公司再次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險人王某在佳寶的詢問下,對保險公司提出的問題的回答均親自簽字認可。

雖然王主張自己和投保人只是簽字,並沒有閱讀詢問,保險人也沒有給予提示,但法院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簽字的後果有正確的認識。簽字通常意味著確認。王某、王某在簽字前應閱讀文件內容並給予正確回答,而不是簽字後以“未閱讀”為由拒絕承擔簽字後果。

二。申請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2009年,王因宮頸CIN2在乙醫院做宮頸錐切手術,但被保險人在2011簽訂保險合同、2014辦理附加險時未告知保險公司。

2013,10,18,王體檢結果異常,子宮內膜回聲不均。報告雖然是在體檢機構形成的,但並不是醫院的最終診斷證明,而且在回答保險公司詢問時也與投保人的回答相矛盾。

而且王某某作為被保險人的姐姐,在加保前就認可其知道被保險人子宮內膜異常。因此,法院認為,在保險公司的詢問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此事。

3.保險公司取消保額不賠付保額是否合法有效?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自保險人知道終止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行使的,合同終止權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關,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所以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取消增保是有法可依的。

申請人與保險人之間增加保險金額的約定於2014年9月2日成立,王於2016年10月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後,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申請人未如實告知,影響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的決定,於2065438年3月1日作出取消保險金額的意思表示。如上所述,保險公司按照加保前的保險金額僅賠償王10萬元並無不當。

裁判提示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壹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查詢的範圍和內容;保險人需要對其詢問的範圍和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目前,保險公司通常使用預先打印的健康查詢通知或網絡作為載體來查詢健康信息。壹般來說,投保人在《健康詢問告知書》上簽字,可以認定保險人進行了詢問,相關回答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申請人不得以簽收確認後未閱讀多條為由拒絕承擔簽收後果。但上述例外情況是,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保險業務人員勸說被保險人先在健康查詢通知書上簽字,再由保險業務員收回健康查詢通知書代被保險人填寫相關查詢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保險人已經履行了詢問義務。

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以上,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受兩年不可抗辯期間的限制,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本案的另壹個特點是,第壹次投保時間為2011 4月13,王在2016月1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被保險公司調查。

發現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並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的決定。首保已經兩年多了,保險公司可能不會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根據加保前的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人本次保險事故10萬元是合法的。同時,保險公司基於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合同中解除保險並無不當。

三、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我國《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區分被保險人是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還是因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尤為重要。

故意是指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被保險人有關的信息是重要事實而故意隱瞞;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被保險人雖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與被保險人有關的信息,但由於過失而未能認識到該信息是重要事實。結合本案,被保險人於2009年進行宮頸錐切術,2013 10 18體檢結果顯示子宮內膜回聲異常。?

但投保人在2011訂立保險合同時以及在2014加保過程中,明知這壹情況而未向保險公司披露,應認定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值得註意的是,上述規定不僅適用於初次投保,而且在保險人再次詢問時,投保人仍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中國法院網-被保險人是否故意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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