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參與串通投標的,投標無效,對行為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此外,在政府招標采購中,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串通投標的供應商處以采購金額5 ‰以上10 ‰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至3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對於參與串通的招標人,根據不同的行為進行不同程度的罰款。招標歧視投標人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招標人泄露提交的標書內容或者向他人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參與政府招標采購串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因串通投標無效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
在上面提到的行政責任中,也提到了沒收違法所得,這與民事責任中沒收違法所得是不同的,但應該只承擔其中之壹。
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的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在數額上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不同。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對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用相關的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沒有具體規定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刑事處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並沒有具體規定什麽構成該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偵查此類犯罪活動的司法實踐經驗,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在關於刑罰的規定中,該款還規定了“單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即人民法院除依法對犯罪分子判處自由刑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節和本條規定,對犯罪分子同時判處罰金,或者單獨判處罰金,即必須對本罪判處罰金。
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與投標競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投標人要參與投標,首先必須具備成功履行合同的壹定能力和條件,包括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及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工作經驗和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