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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退出機制的退出機制

首次公開發行(IPO)是指將風險企業重組為上市公司,風險資本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首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IPO)是國際投資者撤資的首選。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國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股票上市撤回其在中國的投資,這已被壹些投資者采用。根據相關法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股票上市的退出機制可以采取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境內上市三種方式。

1.海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投資。相反,他們首先在百慕大、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壹些監管寬松的離岸司法管轄區註冊壹家控股公司,然後以項目公司的形式在中國投資。投資者通過這家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成立控股公司壹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壹方面是為控股公司未來上市重組做準備。

以控股公司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通行的上市模式,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比如港交所主板、創業板都接受控股公司上市。1998,深圳金蝶軟件公司引進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件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 08133)2006 54 38+0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信息,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件集團(hk .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6543後。

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退出在華投資是最理想的方式之壹。

2.申請海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公司主要通過發行h股、N股、S股、L股等方式申請境外上市。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重組後以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形式申請在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境外上市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對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時出售其現有的部分股份,並在上市後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但這種出售或轉讓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境內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1)b股上市

有很多b股公司上市前是中外合資企業,證監會和外經貿部在2000年[14]、2006年5438+0 [15]和2002年[16]三次下發通知,根據本通知中的規定,所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經營的b股公司,應當就未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原審批部門的意見,在征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未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b股公司的境外發起人股份可在公司成立三年後在b股市場流通;境外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和深交所安排,大中華區有限公司持有的小天鵝(2418)43,357,248股b股開始上市流通;此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英國光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26,709,591股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該議案也獲得了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上市流通,實際上是對境外保薦人的壹種理想的、順暢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目前在中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大多是戰略投資者,所以他們總是在中國尋求長期發展[18]。因此,近年來,許多外資企業已在國內市場立足,並渴望在國內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中央政府還表示支持在華業務發展長期、經營規範、信譽良好、業績優異的外資企業進入證券市場。此外,壹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這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的外國企業在中國發展,有助於改善中國利用外資的結構。為此,中國證監會和外經貿部於2006年10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上市公司有關問題的若幹意見》,規定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根據該文件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和上市條件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國公司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截至目前,已有兩家外資企業獲得證監會批準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發行8500萬股a股的申請於近日獲得證監會批準,預計募集資金超過2億元,成為國內首家獲批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壹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也將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有效的退出機制。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權是公司法中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被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原投資。根據股權交易主體的不同,股權轉讓退出機制包括境外股權交易和境內股權交易。

1.離岸股票交易

如前所述,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時,通常先在壹些管制寬松、稅負較輕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如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註冊壹家控股公司,以空殼公司的形式在中國投資,投資者通過空殼公司間接持有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空殼公司的設立,為這些投資者日後重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如果這些投資者決定退出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不需要出售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股權並獲得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只需要將其持有的境外空殼公司或用於境內投資的空殼公司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即可。這種股權交易通常被稱為“離岸交易”。

在上述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因此只適用境外空殼公司所在司法轄區的法律,受該司法轄區監管機構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份來撤回其在中國的投資。股權交易的交易對手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境內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資壹方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必須征得合資另壹方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壹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企業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優於合營他方,否則轉讓無效。

在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出現過不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的案例。比如中國農藥行業的第壹家外資企業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藥有限公司,最初由羅素公司投資,後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藥有限公司的股權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外資股權於2002年被德國拜耳公司收購。隨著我國外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入世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壹,類似案例將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為了規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合並與分立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作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往往伴隨著股權交易。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公司合並、分立的同時,通過向境內外投資者轉讓股權的方式抽回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還有壹些退出機制,往往作為壹些海外投資者,尤其是壹些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條款,被納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包括MBO、股份回購和公司清算。

1.管理層收購

近20年來,管理層收購作為壹種降低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得到了迅速發展。作為壹種可行的財務制度,它對壹些創業型企業的管理層有很強的吸引力。就近年來壹些外國風險投資者的國內投資而言,他們往往將MBO作為選擇性退出機制之壹。

MBO本質上是國內股權交易的壹種情況。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禁止國內自然人作為中方合營者參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如果公司管理層成員直接購買外方合營者的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管理層先成立投資公司(空殼公司)接受外方合資公司的股權,則會規避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份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挺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成長為壹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壹般會選擇股份回購的方式退出。

股票回購是大多數風險投資家的替代退出方式。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時,為了保證投入資本的安全,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雙方投資者都有吸引力,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份的方式發展迅速。在美國,從企業數量來看,風險投資的回購已經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方式。

鑒於目前國內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25]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減少註冊資本[26],外國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回購其股份存在壹定的障礙和困難;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預計國家將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使股份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退出投資是投資者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公司在未來解散、破產和清算。但是,如果由於被投資企業的失敗,其他退出機制變得不可能,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壹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第8章、第12章分別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作了原則性規定。1996年7月9日,外經貿部制定頒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全面規定了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壹般清算制度和特別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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