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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國家法律制度在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標前行為”時,采取的是嚴格環環相扣的“行政許可”制度。沒有項目批文,建設項目是不可能取得規劃用地許可證的。沒有規劃用地許可證就不能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只有妳取得了規劃用地許可證,完成了項目必要的前期材料準備(這裏不討論勘察設計),妳才能參與建設項目的投標。可以說,“標前管理階段”的法律法規明確,管理程序、管理主體、管理手段規範有序、嚴格有效。

投標管理階段

2000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2003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第三項規定:“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開標、評標、中標)中,對泄露保密信息、泄露標底、串通投標、串通投標、歧視投標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由相關部門按照目前的職責分工進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8發布的《關於禁止串通投標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進行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6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主體之多,在其他任何行政領域都是罕見的,形成了‘多龍不治水’的局面。大家都可以管,但是在“招投標活動”中沒人知道怎麽管。正是這種人人都能管,但人人都不認真管的行為,導致“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管理信息無法積累和流動,使得“招投標管理階段”和“標後管理階段”脫節,形成了管理斷層現象。

投標後管理階段

(壹)存在的問題

說起來,標後管理涉及的主體也很多。首先是業主單位。每個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都是工程質量的第壹需求者。他們派出的業主代表時刻在監督施工人員的行為,希望他們的施工項目能在質量和工期上得到保證。目前,在很多地方,政府部門設立專門的單位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作為投資業主直接管理建設活動。二是紀檢監察部門。為了防止工程建設領域管理人員的腐敗,紀檢監察部門對建設項目運作的每壹個環節、業主代表與施工單位的每壹次接觸都進行監控,確保思想上、行為上的廉潔。第三種是監理公司的代表,也是通過招標確定的,受聘於甲方(業主)監督施工行為。法律要求他們對施工單位的壹切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工期、質量和資金投入符合施工設計圖紙和工程總體設計的要求。有這麽多部門和單位對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為什麽人們仍然對建設工程質量感到不安?為什麽施工現場的違法行為仍然屢見不鮮?為什麽建築工程質量經常出問題,事故頻發?仔細觀察,我們很容易發現這些管理主體的功能的局限性。業主單位的管理也是“甲方代表”的管理,依據是合同法和施工合同。他與施工單位的關系是壹種權利平等的“民事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他最關心的是項目建設的進度和完成期限。如果不實行代建制,“甲方代表”就無法具備建築施工的技術優勢,管理也無法徹底。紀檢監察部門的管理依據是黨章和黨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象是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它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沒有合法的話語權。監理單位的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施工規範、國家、行業和部門標準以及招標文件的要求,對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負責。他受雇於業主,根據與業主簽訂的監理合同開展管理工作,根據施工規範、施工合同和圖紙管理施工行為。監管也是“招標”決定的,也有“填空”的可能。施工企業的內部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按照投標文件承諾完成的目標,按照《勞動法》、《合同法》等管理自己的隊伍。但是內部管理是為企業本身服務的,企業不可能主動暴露自己的問題。壹些地方成立了各種各樣的“工程建設指揮部”,試行行政影響,以消除不利於工程建設的行為。

(2)原因分析

這些管理部門和單位對施工現場發生的違法行為(“借用他人資質做工程”、“違法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都沒有行政管理權和處罰權,違法者不可能承擔違法責任。當壹個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怕被發現或曝光,就會為所欲為。這就是“借用他人資質做工程”、“將工程非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等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那麽我們的“建築行政執法”部門在做什麽呢?由於隸屬部門不同、執法範圍有限等多種原因,目前的“建設行政執法”只能對建設工程是否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件”進行執法檢查。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明確禁止“借用他人資質做工程”和“將工程非法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是在招標活動結束後的施工階段即標後管理階段形成並實施的。要想發現這兩種違法行為,必須要有中標人在招投標活動管理中承諾的信息(如項目部技術人員構成、主要施工設備和主要施工技術措施等。).由於“招標活動管理”階段的管理者沒有將管理信息傳遞給下壹階段管理者的“法定”義務,“標後管理”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有針對性地進行。再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這兩種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招投標階段”。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壹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而這兩種違法行為由於主管部門不統壹,只能在“招標後管理階段”被發現,發現違法行為的管理者無法將管理信息順利反饋給“招標管理主體”,因此違法者在今後的招標活動中無法承擔“1至3年內取消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的“法律責任”,使得法律規定成為壹句空話。從法定程序上看,“借用他人資質做工程”、“將工程非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有這樣的特點,即在“招標活動階段”,為評標機構和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取得“中標資格”,在“標後管理階段”,施工、監理隊伍不按原“招標文件承諾”執行。用“真材實料”作弊,用“假隊”做。這是利用了當前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壹些疏漏,以及項目管理缺乏緊密銜接的違法行為。

(3)完善標後監督管理機制的建議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不斷完善工程建設管理法律制度,不斷整合相鄰法律的管理寬度,堵塞管理漏洞,積極占領法律空白地帶,指日可待。目前,如何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加強各管理主體之間的聯系和積極合作,是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必須考慮的問題。1.國家應從合法、便民、高效的角度界定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主管部門,使其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階段和施工階段同時行使合法統壹的行政管理權、監督權和處罰權;2.在現有條件下,相關職能部門應做出規定,明確中標人的各項承諾(項目部組成、技術人員組成、技術設備投入、主要技術措施、文明安全施工承諾等。)必須作為“施工合同”的壹部分,在以書面形式領取“建築施工許可證”時,移交給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3.地方“建設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國務院2000年6月5438+10月頒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對在建工程進行定期執法檢查。(本規定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束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勘察、監理五個責任主體)並有權采取以下措施:(65438)(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4.地方“建設行政執法部門”必須隨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建監察中發現的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問題及處理情況。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處理有關問題的結果,特別是影響違規者今後“招投標活動”的情況,通報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使“建設行政執法管理”成果便於“招投標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實施和應用。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增加建設行政執法管理部門意見,將工程建設全過程納入建設執法管理範圍。

綜上所述,為了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標後監督管理機制,防止建設工程領域出現“借用他人資質做工程”、“違法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單位和個人”等違法行為,需要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做好各管理主體的銜接與配合,避免出現“人多不治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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