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重大ⅲ級和壹般ⅳ級四個等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多種分類方式,可分為生物病原體引起的疾病、食物中毒事件、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群體中毒、中毒死亡或傷害、自然災害:地震、火山爆發、泥石流、臺風、洪水等突發襲擊等自然災害、事故造成的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的群體性疾病或死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建立了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報告標準,建立重大和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傳染病的毒株和病毒丟失;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傳染病防治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傳染病防治指揮部的組成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二)傳染病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和職責;(四)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分類及相應的應急工作預案;(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的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搶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和技術的儲備和調運。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規劃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