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當然可以。只有人身權不能繼承,財產權壹般可以繼承。
從法律規定來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法律上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意味著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民整個家庭,而不能屬於某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住戶”仍然存在,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此時,家庭中的其他人是承包經營權人,其他承包人應當繼續經營,有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每壹個成員都死亡,即全家死亡時,承包土地就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重新分配,以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劃分為耕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並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承包”是指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針對“以其他方式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合同期內,他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壹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土地作出的,並不包括耕地。對於耕地,現有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並不支持耕地承包經營權,而是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關系到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即用益物權是* * *。所以,如果家庭中有成員死亡,只要承包戶還存在,就不存在繼承問題,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地就是“不加就死不了。”如果承包方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死亡,由於耕地不屬於家庭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承包經營合同因家庭死亡而終止,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單獨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有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才對其繼承人進行土地收益補償。
二、如何認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爭議主要是爭議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約定,即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承包土地時是否必須取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沒有這個程序,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第三,土地承包要交稅嗎?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的土地取得土地經營權後,是不需要交稅的。從2006年開始,中國全面取消了農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關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五條* * *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